{"billNo":"2021101087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1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1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548/1142100548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548/1142100548_0_2.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100548/1142100548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1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5-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世堅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6人、委員吳秉叡等20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分別擬具「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超明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23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及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12935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1110098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7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6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8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5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5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19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3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45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0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6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9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20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43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43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35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6人「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3人「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二及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140000"}],"議案名稱":"「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李彥秀","羅廷瑋"],"連署人":["黃仁","謝龍介","黃建賓","鄭天財Sra Kacaw","陳永康","牛煦庭","魯明哲","張智倫","王育敏","盧縣一","涂權吉","葛如鈞","邱若華","廖先翔"],"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9","laws":["04520"],"mtime":"2025-05-21T12:15:23+08:00","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5-2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879號","案由":"本院委員李彥秀、羅廷瑋等16人，有鑑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認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並命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此一作法雖保障債權人權益，卻可能因保險契約終止，導致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喪失保險保障。故為兼顧債權人實現債權與被保險人維持必要保險保障之需求，爰參考外國立法例，增訂介入權制度，允許特定利害關係人於保險契約受強制執行時，介入成為新要保人，以延續契約效力，爰擬具「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20","law_name":"保險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保險法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賦予符合一定條件之特定人於保險契約經扣押時，可代要保人清償相當於受執行保險契約解約金額度之債務，並成為新要保人，以確保保險契約在受執行時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得維持其生活經濟所必需之保險保障，使保險契約效力得以延續，爰參酌外國介入權之立法例新增本條。\n\n三、第一項明定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含被保險人）、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一定範圍內親屬，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以下簡稱介入權）。\n\n四、按本條所定介入權之性質為形成權，且涉及變更保險契約之當事人，為利法律關係儘早確定，爰於第二項定明第一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n\n五、考量解約金之數額認定恐生分岐，故應由保險人提供書面記載金額，以明確應支付之金額。\n\n六、考量於本條本次修正施行前，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後段規定。\n\n七、另考量年金保險性質類似人壽保險之生存保險，爰予維持現行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第一項規定年金保險準用之範圍（含本條），即年金保險契約亦得準用本條介入權制度。","增訂":"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n\n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n\n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n\n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n\n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n\n第一項之預計可獲償付之解約金額度，由保險人依保單及相關法規計算，並於第一項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提供書面證明。\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第一項所定事由，於修正施行後，保險事故發生前，該項所定各款之人得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後段規定。"}]}],"提案編號":"20委1101087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87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