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88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30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30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meet_id":"院會-11-3-8","laws":["01234"],"mtime":"2025-05-02T12:26:07+08:00","提案人":["徐欣瑩","游顥"],"連署人":["翁曉玲","張嘉郡","馬文君","黃仁","顏寬恒","鄭天財Sra Kacaw","黃建賓","徐巧芯","邱鎮軍","羅智強","葉元之","張智倫","邱若華","廖先翔","鄭正鈐","羅廷瑋","林德福","盧縣一","李彥秀","柯志恩","謝龍介","陳永康","高金素梅","楊瓊瓔","陳雪生"],"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883號","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游顥等27人，鑑於衛生福利部統計顯示，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案件數持續上升，自110年有1,879名兒少受害，至112年案件數已激增至3,354件，增幅高達78.5%，情勢亟需重視。為加強對兒童及少年之保護、有效遏止性剝削案件持續增加，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5-01-23-全文修正:36","說明":"據衛福部統計，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通報被害人數飆升，110年受害者有1,879人、111年2,280人、112年3,354人，甚至113年上半年達1,760人。鑒於兒少性剝削犯罪受害人數急遽增加，為保護兒少身心健康不受侵害，並有效遏止犯罪，爰修正第三十二條加重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或為媒介、交付被害人等行為之刑責。","修正":"第三十二條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十三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15-01-23-全文修正:37","說明":"狼師、狼教練等案件頻傳，加害者常利用兒少年幼、不諳世事，及對加害者之信任加以強制猥褻、性交等，許多受害兒少因迫於加害者威勢而噤聲，甚至長期受到侵害。爰修正第三十三條加重刑責，嚴懲加害者以遏止兒少性剝削案件一再發生。","修正":"第三十三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二項情節嚴重者不得假釋。\n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據衛福部統計，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通報被害人數飆升，110年受害者有1,879人、111年2,280人、112年3,354人，甚至113年上半年達1,760人。鑒於兒少性剝削犯罪受害人數急遽增加，為保護兒少身心健康不受侵害，並有效遏止犯罪，爰修正第三十二條加重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或擔任皮條客媒介交付被害人者之刑責。\n二、狼師、狼教練等案件頻傳，加害者常利用兒少年幼、不諳世事，又無自保能力，及對加害者之信任加以強制猥褻、性交等，許多受害兒少因迫於加害者威勢而噤聲，甚至長期受到侵害。爰修正第三十三條加重刑責，嚴懲加害者以遏止兒少性剝削案件一再發生。","提案編號":"20委1101088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88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