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90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3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3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2","meet_id":"院會-11-3-8","laws":["04412"],"mtime":"2025-05-02T12:26:21+08:00","提案人":["王美惠"],"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907號","案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有鑑於現行制度下，禁止立法委員具外國籍之相關規定僅有國籍法規定，而未比照總統副總統於其選舉罷免法規即行禁止登記，又未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倘於就任後始被發現具外國籍之情事得追還相關給付，致過去曾有案例係立法委員被發現具外國籍後，立法院對其提起相關追還給付之訴訟遭法院判決無須追還，爰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宜瑾","李坤城","林月琴","黃捷","蘇巧慧","沈伯洋","陳秀寳","鍾佳濱","吳沛憶","許智傑","陳亭妃","王義川","蔡易餘","李柏毅","張宏陸","何欣純"],"對照表":[{"law_id":"04412","law_name":"立法委員行為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雖國籍法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具備外國國籍，然實際執行上既未如總統、副總統直接於其選舉罷免法規定禁止登記，又未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倘於就任後始被發現具外國籍之情事得追還相關給付，導致過去曾有多次當選立法委員者被發現自始即具備外國國籍，而立法院欲追還相關給付，遭法院以法院未規定而判決無須退還。爰設定立法委員宣誓就職即視為同意授權進行其是否具備外國籍之相關查核。又立法院本身恐無查核行政上之能力，爰規定得請行政院協助之。相關查核結果，應刊登於公報。\n\n三、倘立法委員經查核確有具外國籍情事，除應立即解除其立法委員職務外，亦應就其所受領之俸給、助理費、事務費等一切給付進行追還，不因助理費與事務費有事實上之支出而無須追還。\n\n四、另為避免立法院之查核成為立法委員主張其已獲得無外國籍之認定，並作為脫免相關責任之基礎，爰特別規定縱使查核時未能發現其具備外國，倘日後因其他因素發現其於立法委員任內具備外國國籍，亦應追還相關給付。","增訂":"第十四條之一　立法委員宣誓就職即視為同意授權立法院主動查核其是否無外國國籍。\n\n立法院應於每屆立法委員就任後六個月內完成前項查核並刊登公報。\n\n第一項查核，立法院得請行政院協助之。\n\n第一項查核，若有發現立法委員具外國籍之情事，除應立即解職外，其依法受領之俸給與助理費、事務預算等給付，應予追還。\n\n若經第一項查核無外國國籍，惟日後發現任職立法委員時具備外國國籍者，亦應依前項後段追還。"}]}],"說明":"雖國籍法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具備外國國籍，然實際執行上既未如總統、副總統直接於其選舉罷免法規定禁止登記，又未比照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倘於就任後始被發現具外國籍之情事得追還相關給付，導致過去曾有多次當選立法委員者被發現自始即具備外國國籍，而立法院欲追還相關給付，遭法院以無法律並未規定而判決無須退還。爰設定立法委員宣誓就職即視為同意授權進行其是否具備外國籍之相關查核。又立法院本身恐無查核行政上之能力，爰規定得請行政院協助之。相關查核結果，應刊登於公報。倘立法委員經查核確有具外國籍情事，除應立即解除其立法委員職務外，亦應就其所受領之俸給、助理費、事務費等一切給付進行追還，不因助理費與事務費有事實上之支出而無須追還。","提案編號":"20委1101090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90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