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90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1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1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莊瑞雄","陳培瑜","蔡易餘"],"連署人":["陳冠廷","鍾佳濱","吳沛憶","王美惠","林月琴","沈發惠","黃捷","蘇巧慧","邱議瑩","郭昱晴","陳瑩","張雅琳","賴惠員"],"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9","laws":["04681"],"mtime":"2025-05-07T15:23:46+08:00","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4-29","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908號","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陳培瑜、蔡易餘等16人，為強化公務人員協會之協商功能，確保協商事項能更有效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並提升行政效能，爰擬具「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內容包括：第一，擴大協商範圍，修正「勤休方式」以符應憲法保障服公職權與健康權，並增訂「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及「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以提升行政效率、完善人員發展及確保工作環境改善；第二，調整不得協商事項範圍，原規定限制「與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恐不利於特種公務人員協會發揮應有功能，修正為「足以影響國防、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之情況」，以確保國家整體利益與公務體系穩定運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81","law_name":"公務人員協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協會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n\n一、辦公環境之改善。\n\n二、行政管理。\n\n三、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n\n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n\n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n\n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n\n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n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law_content_id":"04681:04681:2002-06-11-制定:7","說明":"一、公務人員協會設立之目的，旨在透過集體力量，維護公務人員權益並改善工作條件。然而，自本法施行以來，各界對於協商事項範圍有限及公務人員協會效能未臻完善有所疑慮。為回應公務人員之協商需求，並促進公務人員協會發揮應有功能，爰修正第三款，並增訂第四款至第八款，具體內容說明如下：\n\n(一)第三款修正為「勤休方式」：參照《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並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八五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員服勤義務相關規定，以確保符合憲法保障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要求。修正後內容涵蓋辦公時數、休假制度等核心事項，並據此調整相關用語，使其更為明確。\n\n(二)增訂第四款「工作簡化」：鑑於公共事務日趨複雜，行政作業流程有策進之必要，參酌學者專家意見，增列本項規定，以鼓勵機關運用科技及資訊技術，簡化作業流程與業務項目，以提升行政效能。\n\n(三)增訂第五款「業務績效評核基準」：為確保績效評核機制合理，避免不當標準導致基層人員工作負擔過重或遭受不當懲處，爰增列本項規定。此項修正聚焦於業務層面，使績效評核基準具備明確性與可操作性，以提升行政效率並保障公務人員權益。\n\n(四)增訂第六款「訓練及進修」：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之專業訓練、管理訓練及部分在職進修，均由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辦理。本項修正旨在強化機關對於所屬人員職涯發展與人才培育之重視，並確保訓練內容、推選程序及成果獎勵等措施，得有效提升人力素質及行政效能。\n\n(五)增訂第七款「員工身心健康協助」：考量行政院推動員工協助方案，旨在透過身心健康相關措施，增進員工工作效能並提升組織競爭力。此項增列符合本法提升為民服務與強化工作效率之目的，期能促進機關建立完善之員工關懷機制。\n\n(六)增訂第八款「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各機關得依其財政狀況及員工需求，於年度預算範圍內規劃適當之福利措施，惟此類措施仍應符合《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五條及相關中央法令規定。此外，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七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涉及員工福利或其他給與事項，須經行政院通案核定，並經專案報院核准後始得支給。本項修正明確排除須報經行政院核定之事項，以確保全國一致性規範之遵循，同時賦予機關適當的協商空間，促進福利措施之合理性與公平性。\n\n二、本條第二項第四款原規定「與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惟若維持該規範，恐嚴格限縮未來特種公務人員協會之協商功能，不利於公務人員權益保障與行政效能提升；此外，國家安全範圍涵蓋對抗非傳統安全威脅，包括抵禦內部或外來非軍事方式之干擾，維護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確保社會穩定，使國人免於憂慮、恐懼與匱乏，其內涵與國防及公共安全有所區別。依此，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執行之安全檢查、走私情報蒐集及安全情報調查等，均屬國家安全範圍。為進一步明確國家安全涉及之範疇，並確保相關事項不得納入協商範圍，爰修正款次及第三款規定「足以影響國防、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之情況」，以確保法規範圍周延，維護國家整體利益及公務體系運作之穩定性。","修正":"第七條　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n\n一、辦公環境之改善。\n\n二、行政管理。\n\n三、勤休方式。\n\n四、工作簡化。\n五、業務績效評核基準。\n六、訓練及進修。\n七、員工身心健康協助。\n八、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n前項所列得協商事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n\n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n\n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n\n三、足以影響國防、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之情況。"}]}],"說明":"一、現行公務人員協會法對協商事項範圍的規定較為有限，影響公務人員協會功能之發揮，爰修正本條文，擴大可協商事項範圍。修正內容包括調整「勤休方式」以符合憲法保障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並增訂「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及「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以提升行政效能、確保合理績效評核、強化職涯發展機制及完善員工關懷政策，提升公務人員權益保障及行政管理。\n二、現行法規對於不得協商事項的規定恐限縮特種公務人員協會的協商空間，爰調整相關條文。考量國家安全涵蓋範圍與國防及公共安全不同，特修正為「足以影響國防、國家安全及公共安全之情況」，確保國家安全相關事項不納入協商範圍，並兼顧協商權利與公共利益，維護國家整體利益及公務體系穩定運作。","提案編號":"20委1101090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90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