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91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8/LCEWA01_110308_003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8/LCEWA01_110308_003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18","2025-04-22"],"會議代碼":"院會-11-3-8"},{"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復議","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4-18","last_time":"2025-04-29","meet_id":"院會-11-3-8","laws":["01132"],"mtime":"2025-10-08T15:15:23+08:00","提案人":["莊瑞雄","蔡易餘"],"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910號","案由":"本院委員莊瑞雄、蔡易餘等16人，鑒於工會法（以下簡稱本法）「廠場」之相關規範，涉及勞工得組成廠場工會之要件，屬限制勞工結社權之重要事項，而未經本法明確授權，並於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中足認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該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考量現行本法施行細則係屬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完善本法「廠場」之相關規範，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培瑜","蘇巧慧","吳沛憶","林月琴","張雅琳","黃捷","陳瑩","沈發惠","鍾佳濱","王美惠","陳冠廷","邱議瑩","賴惠員","郭昱晴"],"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符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意旨，及法律保留原則，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廠場」之規定，納入本法規範。\n\n三、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已於105年12月28日將「營業登記」修正為「稅籍登記」，且營業登記規則業於106年3月29日配合修正為稅籍登記規則。另查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於開始營業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又依稅籍登記規則第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司、獨資、合夥及有限合夥之稅籍登記，由主管稽徵機關依據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登記基本資料辦理，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同條第三項規定，營業人之管理處、事務所、工廠、保養廠、工作場、機房、倉棧、礦場、建築工程場所、展售場所、連絡處、辦事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拍賣場及類似之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對外營業，應於開始營業前依該規則規定，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是以，「廠場」之定義，以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已足，不以得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為必要。為與各法規使用「稅籍登記」之用字一致，同時為避免同一企業下小規模工會過多，造成碎裂化並削弱團體協商力量，爰於第一項定明廠場須具備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等經營及生產上意義之要件。\n\n四、為使各地方主管機關於受理所轄之廠場工會辦理登記時有所依循，並避免衍生認定爭議，爰於第二項定明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之要件如下：\n\n(一)第一款係指該工作場所可獨自辦理招募、進用、資遣及解 僱員工。其人事進用無須經總公司或上級單位之同意，即得獨立決定之。\n(二)第二款係指辦理全部或部分編列及執行預算之工作業務。\n\n(三)第三款係指工作場所於內部設置會計單位或專責會計人員，並具設帳計算盈虧之功能。","修正":"第六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之工作場所。\n\n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n\n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n\n二、編列及執行預算。\n\n三、設置會計單位或專責會計人員，並有設帳計算盈虧。"},{"現行":"第七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9","說明":"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之增訂，修正援引之條次。","修正":"第七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說明":"為符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要旨，爰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廠場」之規定，納入本法規範，恪遵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並完善本法「廠場」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相關規範，以符合勞工組成廠場工會之要件。","提案編號":"20委1101091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91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