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093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美玲等17人","議案狀態":"排入院會","提案人":["羅美玲","許智傑"],"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李柏毅","徐富癸","陳俊宇","邱議瑩","林月琴","陳秀寳","陳培瑜","郭昱晴","蘇巧慧","吳琪銘","蔡其昌","林宜瑾","鍾佳濱","張宏陸"],"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9","laws":["04536"],"mtime":"2025-04-23T09:15:22+08:00","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4-29","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0934號","案由":"本院委員羅美玲、許智傑等17人，鑒於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之規定，已經憲法法庭為憲法審查、並於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主文及理由書第381至389段中，指出由於本條以行政首長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或聽證，就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作為犯罪行為，而施以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已有將政府人員之政治行為與政治責任，立法變易為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此等手段對其立法目的之達成而言，尚非屬適當且必要之手段，亦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等原因，本條應屬違憲。爰依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4-05-28-修正:17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查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理由書第381至389段指出：由於本條以行政首長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或聽證，就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作為犯罪行為，而施以限制人身自由之刑罰，已有將政府人員之政治行為與政治責任，立法變易為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此等手段對其立法目的之達成而言，尚非屬適當且必要之手段，亦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等原因，本條應屬違憲。爰依憲法法庭判決之意旨予以刪除。","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刪除）"}]}],"提案編號":"20委1101093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093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