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107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1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1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沈伯洋","吳思瑤","林楚茵","莊瑞雄"],"連署人":["鍾佳濱","李柏毅","陳培瑜","陳俊宇","羅美玲","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郭昱晴","林月琴","李坤城","陳秀寳","吳沛憶","陳冠廷","林宜瑾","黃捷","范雲"],"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9","laws":["04617"],"mtime":"2025-05-07T15:24:14+08:00","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4-29","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1079號","案由":"本院委員沈伯洋、吳思瑤、林楚茵、莊瑞雄等19人，鑒於擔任我國公職人員應恪遵國家忠誠義務，不得兼具外國國籍或境外政治實體之公民身分，爰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617","law_name":"公務人員任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n\n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n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n\n七、依法停止任用。\n\n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n\n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n\n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前項第二款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係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且已於到職前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書面佐證文件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為限。\n\n前項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n\n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或於任用時，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業依國籍法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而未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且無第二項情形者，應予免職；有第十一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n\n前項人員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law_content_id":"04617:04617:2022-05-10-修正:33","說明":"一、本法第四條明定，公務人員有國家忠誠之義務，本條現行條文第二項亦明定，兼具外國國籍者，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係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者，雖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但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為限。\n\n二、鑒於擁有中華民國國民以外之公民身分者，並不限於外國國籍，尚包含境外政治實體之公民，如國際間有限承認之國家或政治實體包括科索沃、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馬爾他騎士團、巴勒斯坦及喬治亞境內親俄分離地區阿布哈茲（Abkhazia）、南奧賽梯（South Os setia）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等。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兼具外國國籍或境外政治實體之公民身分者，不得擔任我國公職。\n\n三、為確保國家安全之維護並貫徹公務人員國家忠誠之義務，除該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之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者，公務人員應於到職前完成喪失外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始得任用；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四項，刪除到職後一年內完成喪失外國國籍之規定。","修正":"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n\n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n\n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或境外政治實體之公民身分。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n\n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n\n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n\n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n\n七、依法停止任用。\n\n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n\n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n\n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n\n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n\n前項第二款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或境外政治實體之公民身分者，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或境外政治實體之公民身分並取得證明文件，係因該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之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且已於到職前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書面佐證文件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為限。\n\n前項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機關及職務，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n\n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款情事之一，應予免職；有第十一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n\n前項人員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說明":"一、鑒於擁有中華民國國民以外之公民身分者，並不限於外國國籍，尚包含國際間有限承認之國家或政治實體，如科索沃、北賽普勒斯土耳其共和國、馬爾他騎士團、巴勒斯坦及喬治亞境內親俄分離地區阿布哈茲及南奧賽梯等政治實體之公民身分；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兼具外國國籍或境外政治實體之公民身分者，不得擔任我國公職。\n二、為確保國家安全之維護並貫徹公務人員國家忠誠之義務，除該外國或境外政治實體之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者，公務人員應於到職前完成喪失外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始得任用；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項，刪除到職後一年內完成喪失外國國籍之規定。","提案編號":"20委1101107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107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