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110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1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1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314/114400231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2314/1144002314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5-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9"],"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5-2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13"],"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5-3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1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5-3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24"],"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5-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16人、委員蘇巧慧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4人、委員馬文君等19人、委員王鴻薇等20人、委員陳素月等17人、委員陳菁徽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委員游顥等17人、委員葉元之等19人、委員蘇清泉等18人、委員許智傑等42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張嘉郡等16人分別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16人、委員楊曜等22人分別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委員李彥秀等17人分別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徐欣瑩等26人、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委員林倩綺等23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蘇巧慧等17人、委員黃捷等19人分別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83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0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6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3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45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4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9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0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8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8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5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4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6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6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4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70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顥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94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9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0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8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4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42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3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0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6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9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0人「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7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9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5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22人「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0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7人「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29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6人「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7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1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6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4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3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0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17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136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9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7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7人「住宅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36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住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17人「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4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2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7人「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3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住宅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9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住宅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4510000"}],"議案名稱":"「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9","laws":["01290"],"mtime":"2025-12-30T12:16:05+08:00","提案人":["林月琴","莊瑞雄","郭昱晴"],"連署人":["林楚茵","沈伯洋","蔡易餘","陳培瑜","吳秉叡","王世堅","徐富癸","陳俊宇","陳瑩","王美惠","吳思瑤","范雲","李坤城","吳沛憶","黃捷","鍾佳濱"],"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12-31","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1108號","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莊瑞雄、郭昱晴等19人，有鑑於社會住宅之興辦是有居住需求之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國民之最後居住安全防線，為完善各項福利服務之提供，爰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特制定本法。","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6-12-23-全文修正:2","說明":"依據社會福利基本法第八條規定，將「福利服務」納入住宅法的立法目的。","修正":"第一條　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與福利服務，特制定本法。"},{"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租屋服務事業業者承租住宅，由業者與房東簽訂3年包租約後，於包租約期間內業者每月支付房租給該房東，再由業者以二房東的角色，將住宅轉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一定所得、財產以下及身分條件者）及就業、就學有居住需求房客，並管理該住宅，謂之：包租。為現今政府積極提供獎勵及補助之社會福利住宅政策。但礙於缺乏弱勢者處遇協助機制介入，導致前述業者或為社會福利機構與房屋所有人（屋主）有疑慮，不願投入。應有積極之引導作為。\n\n三、增訂本條明文規定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執掌社會福利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包括：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勞動部等部會，建立弱勢者服務政策，針對包租方式承租人提供必要之服務、或社會福利資源之媒合、轉介，以提升業者、屋主投入經營之意願，提高出租成功率，並為具備社會福利身分者提供必要之服務。","修正":"第十九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興辦之社會住宅，採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方法之承租者，提供必要之福利服務。"},{"現行":"第三十三條　為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n\n前項必要附屬設施之項目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6-12-23-全文修正:36","說明":"一、本條規定社會住宅所在地之社會福利及相關空間保留。惟本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與社會福利、教育、文化、勞動、民政、經濟等主管機關，所持專業各異，有各自憑藉所屬合作監督管理之需，中央及地方政府相互間，亦是。\n\n二、有鑑於目前興辦社會住宅之附屬設施缺乏明確徵選程序與經費分擔之規定，爰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社會福利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各地方政府共同制定辦法。","修正":"第三十三條　為增進社會住宅所在地區公共服務品質，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保留一定空間供作社會福利服務、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青年創業空間、社區活動、文康休閒活動、商業活動、餐飲服務或其他必要附屬設施之用。\n\n前項必要附屬設施之項目、規模、徵選程序、參建及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社會福利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制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現行":"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其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成及其他必要條件，提供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社會福利服務。\n\n前項設施、設備及社會福利服務協助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6-12-23-全文修正:37","說明":"一、社會住宅應為有居住需求之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國民的居住安全網，應有較完整的社會福利服務之介入，爰於第一項增列預防性、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的蓋括性說明。\n\n二、參考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之一將社會救助戶相關住宅補貼措施之辦法改由中央住宅主管機關主責。爰授權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本條文社會福利服務實施辦法","修正":"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或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考量其租住對象之身心狀況、家庭組成及其他必要條件，提供適宜之設施或設備，及必要之預防性、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之綜合社會福利服務。\n\n前項社會福利服務之內容、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之實施辦法由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五條　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得自行或委託經營管理。\n\n非營利私法人得租用公有社會住宅經營管理，其轉租對象應以第四條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為限。","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6-12-23-全文修正:38","說明":"一、非營利私法人承租社會住宅再轉租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主要目的係解決部分民眾之資力無法承租一整戶社宅；或部分民眾有短期租用社宅之需求。\n\n二、非營利私法人承租社宅須面對承租戶輪轉以及租金收取風險，爰比照社宅收費原則最低階為其房租定價，以鼓勵非營利私法人承租意願。\n\n三、另為避免轉租租金過高，其所定租金應由社宅興辦機關備查。","修正":"第三十五條　主管機關興辦之社會住宅，得自行或委託經營管理。\n\n非營利私法人得租用公有社會住宅經營管理，其轉租對象應以第四條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為限。\n\n前項非營利私法人之租金定價，應依據第二十五條所定分級收費原則最低階為其租金。其轉租租金之訂定，應經該社會住宅興辦機關備查。"},{"現行":"第四十條　為提升居住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公共安全及衛生、居住需求等，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依據。\n\n前項基本居住水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進行檢視修正。\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並得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以確保符合國民基本居住水準。\n\n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清查作業。","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21-05-18-修正:44","說明":"一、目前基本居住水準訂定僅依據「面積」與「衛生設施」，內政部現行基本居住水準實明顯不符立法意旨，應要求內政部依法將「公共安全」納入儘速檢討修正。\n\n二、第三項居住於不符基本居住水準以「社會經濟弱勢租屋家戶」為最大宗，故增列優先以「領取租金補貼」與「列冊弱勢家戶」為調查對象，較現行採戶籍與地政登記勾稽資料更具可信度，操作上透過資料勾稽亦相對可行。並現行條文針對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未明確要求須訂定輔導改善計畫。故刪除「得」用詞，予以強化。\n\n三、增訂第四項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得採專案方式提供修繕住宅補貼方式辦理。\n\n四、第五項中央主管機關除補助地方辦理清查作業外，增列「督導」之責。另鑑於社宅、包租代管、租補、租金補貼為中央主導政策，授權訂定辦法予以規範，供地方辦理輔導改善執行計畫時遵循。","修正":"第四十條　為提升居住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衡酌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公共安全及衛生、居住需求等，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作為住宅政策規劃及住宅補貼之依據。\n\n前項基本居住水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進行檢視修正。\n\n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領取租金補貼及列冊弱勢家戶為先優先對象，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並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以確保符合國民基本居住水準。\n\n前項輔導改善執行計畫，得以專案提供修繕補助方式辦理。\n中央主管機關應補助並督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第三項清查作業，並另訂辦法規範第四項專案措施。"}]}],"說明":"本法經全文修正，於民國106年1月11日公布施行，針對包租代管承租戶的福利服務、社會福利機構進駐社會住宅的相關程序及提供社宅弱勢承租戶各項福利服務等規定，仍有不盡完善之處。本修正案於相關福利服務提供的條文，亦增列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的責任，修正重點如下\n一、將福利服務納入立法意旨。（修正條文第一條）\n二、明定政府應建立弱勢者服務政策，就採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方法之承租者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並藉以彌補疑慮，提高業者、社會福利機構、團體、房屋所有人投入此項模式之意願。（新增條文第十九條之一）\n三、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共同訂定社會住宅之社會福利附屬設施項目、規模、徵選、參建與補助辦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n四、社會住宅租住對象的福利服務，其內容、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之實施辦法由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n五、明確化非營利私法人之租金訂定以及其轉租對象之租金訂定程序（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n六、限縮政府清查不符基本居住水準家戶之居住狀況的範圍，並要求訂定輔導改善執行計畫。（修正條文第四十條）","提案編號":"20委1101110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110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