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111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1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1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2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9","laws":["04547"],"mtime":"2025-05-07T15:24:39+08:00","提案人":["徐欣瑩","羅廷瑋","游顥","謝龍介"],"連署人":["邱鎮軍","顏寬恒","陳玉珍","張智倫","盧縣一","黃仁","翁曉玲","魯明哲","陳雪生","洪孟楷","賴士葆","涂權吉","陳菁徽","牛煦庭","柯志恩"],"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4-29","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1115號","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羅廷瑋、游顥、謝龍介等25人，鑑於新興毒品層出不窮，製毒與販毒手法日益翻新，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為有效遏制毒品流通，從源頭杜絕製毒與販毒行為，並強化對各類毒品之製造、運輸、販賣等犯罪的打擊力度，亟需修法強化相關規範。此外，部分不法之徒屢以現行法規刑責過輕為由，從事販售、引誘、轉讓及施用毒品等違法行為，嚴重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影響社會安全，爰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提升法制嚴謹性，加強對毒品犯罪之遏止效力。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9-12-17-修正:6","說明":"臺灣毒品犯罪問題嚴重，防制成效仍有改善空間。為進一步降低毒品危害，強化對毒品犯罪的嚇阻效果，本次修法擬提高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罰金額度，並增訂累犯加重處罰規定，以提升法律威嚇力，遏制毒品犯罪，維護社會安全與國人健康。","修正":"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n\n再犯第二項至第五項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3-06-06-全文修正:6","說明":"臺灣毒品犯罪屢禁不絕，對社會治安與國人健康造成嚴重影響。為進一步強化對毒品犯罪的嚇阻效果，本次修法擬提高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手段迫使他人販賣或施用毒品之罰金額度，並增訂累犯加重處罰規定，以強化法律威嚇力，有效遏止毒品危害，維護社會安全。","修正":"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再犯第二項至第四項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第七條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3-06-06-全文修正:7","說明":"為強化對毒品犯罪的防制力度，本次修法針對第二、三、四項條文進行修正，提高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之刑責與罰則，以強化法律威嚇力，有效遏止毒品危害，維護社會安全與國人健康。","修正":"第七條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八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3-06-06-全文修正:8","說明":"調整轉讓毒品之罰則，以強化法律威嚇效果，進一步遏止毒品流通，維護社會安全。","修正":"第八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現行":"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47:04547:1997-10-30-全文修正:10","說明":"為加強對毒品施用行為的管制與懲處力度，本次修法修正第二項，提高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罰則；同時增訂第三項，明確規範施用第三級毒品之處罰標準，以強化法律威嚇力，有效抑制毒品濫用，維護公共安全與國人健康。","修正":"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三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9-12-17-修正:13","說明":"為強化對第三級毒品持有行為的管制，本次修法修正第五項，調整持有純質淨重第三級毒品之罰則，以提高法律威嚇力，防範毒品濫用，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修正":"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2","說明":"一、為強化對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器具之管制，本次修法修正第二項，加重對無正當理由持有製造或施用該類毒品之罰則，以提升法律威嚇力，有效遏止毒品濫用。\n\n二、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原「行政院衛生署」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第四項相關條文，統一法規名稱，以符現行機關編制。","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衛生福利部定之。"},{"現行":"第三十一條　經濟部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並得檢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n\n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按日連續處罰。\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n\n依前二項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3-06-06-全文修正:37","說明":"近年來，新興毒品推陳出新，多以工業原料合成製造，導致現行毒品管制機制難以及時應對，無法有效遏止其流通。為從源頭強化對毒品原料的管控，防堵其輸出入與生產製造，本次修法修訂第三項及第四項，提高相關罰則金額，以提升法律威嚇力，加強毒品防制成效，維護社會安全。","修正":"第三十一條　經濟部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並得檢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n\n前項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n\n違反第一項之規定不為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屆期仍未補報者，按日連續處罰。\n\n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n\n依前二項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說明":"一、根據內政部統計，113年毒品案件總數達36,511件，查獲毒品總重量達10,632.6公斤。其中，近五年間毒品犯罪嫌疑人人數減少逾兩成，惟仍達38,095人，且以第二級毒品涉案者占比最高，達69.3%。另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計，新興毒品致死案例呈現上升趨勢，2024年相關死亡案例為77件，較2023年的68件略增，顯示新興毒品危害仍持續擴散。\n二、為有效「降低毒品新生」並「抑制毒品再犯」，應從源頭強化對製毒與販毒行為的打擊力度。爰此，本次修法針對持有、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毒品，以及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或以強暴、脅迫、欺瞞及其他非法手段迫使他人販賣或施用毒品等行為，提高刑責與處罰標準，以達成更有效的嚇阻作用，減輕毒品對社會的危害。","提案編號":"20委1101111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111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