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111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1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1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9","laws":["04527"],"mtime":"2025-12-05T15:53:06+08:00","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張啓楷","黃國昌","陳昭姿"],"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4-29","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1117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之授權，修正提高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徵收額數標準，經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同步於113年12月30日令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自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訴訟標的物，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據統計，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及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案件加計超過百分之九十七，其調高分別為十分之五及十分之三，明顯過高，恐造成人民無法負擔訴訟裁判費，司法正義將淪為權貴階級的專利，宜對授權調高幅度加以更嚴格限縮，爰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27","law_name":"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law_content_id":"04527:04527:2003-01-14-修正:123","說明":"一、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之授權，修正提高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徵收額數標準，經報請司法院核定後，同步於113年12月30日令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自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訴訟標的物，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據統計，其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及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案件加計超過百分之九十七，其調高分別為十分之五及十分之三明顯過高，恐造成人民無法負擔訴訟裁判費，司法正義將淪為權貴階級的專利，宜對授權調高幅度加以更嚴格限縮，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二。\n\n二、本條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配合修正。","修正":"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二。"}]}],"提案編號":"20委1101111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111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