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112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09/LCEWA01_110309_001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09/LCEWA01_110309_001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0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4-25","2025-04-29"],"會議代碼":"院會-11-3-9"},{"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復議","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9","laws":["01132"],"mtime":"2025-10-08T15:15:16+08:00","提案人":["許宇甄"],"連署人":["賴士葆","徐欣瑩","陳雪生","張智倫","黃仁","游顥","牛煦庭","盧縣一","鄭正鈐","丁學忠","陳玉珍","高金素梅","林倩綺","葛如鈞","廖先翔"],"first_time":"2025-04-25","last_time":"2025-05-2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1129號","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6人，鑑於憲法法庭於112年作成的憲判字第7號判決指出，《工會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與第二項中，針對「廠場」的定義涉及限制勞工組織廠場工會的條件下，這類重要事項應有法律明確授權，否則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法律保留原則；而現行《工會法施行細則》屬於概括授權的法規命令，為補強《工會法》對「廠場」之規定，爰擬具「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2","law_name":"工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符合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所強調的法律保留原則，將原本只規範在《工會法施行細則》中的「廠場」定義，提升至本法明文規範，以符合憲法要求。\n\n三、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於105年修正後，「營業登記」已改稱為「稅籍登記」，並於106年配套修正為《稅籍登記規則》，企業總公司及其固定營業場所，如工廠、分店、服務站等，在開始營業前皆須依法辦理稅籍登記。根據稅籍登記規則，公司、商號、合夥或有限合夥的基本資料會由登記主管機關提供給稽徵機關，視同已完成稅籍登記。此外，工廠、機房、倉庫、展售場所等，如對外營業，也須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廠場」的認定只需符合可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即可，不需強制要能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同時，為統一用語與避免工會碎裂化、削弱集體談判力量，法律明文要求「廠場」須具備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等具有經營、生產意義的基本條件。\n\n四、明定「獨立人事、預算、會計」三項要件，供主管機關作為認定依據，為了讓地方主管機關在受理廠場工會登記時有清楚依據，並減少認定爭議，法律第二項明定三項具體標準如下：\n\n(一)人事獨立：指該工作場所可自行辦理招募、任用、資遣與解僱員工，不需總公司或上級單位的同意即可自行決定人事安排。\n\n(二)預算獨立：指該工作場所可自行編列及執行全部或部分預算，具備相對獨立的財務運作能力。\n\n(三)會計獨立：指該場所內部設有會計單位或專人負責會計作業，能夠自行記帳並計算盈虧，具備基本財務管理能力。","修正":"第六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並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之工作場所。\n\n前項所定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應符合下列要件：\n\n一、對於工作場所勞工，具有人事進用或解職決定權。\n\n二、編列及執行預算。\n\n三、設置會計單位或專責會計人員，並有設帳計算盈虧。"},{"現行":"第七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law_content_id":"01132:01132:2010-06-01-全文修正:9","說明":"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之增訂，修正援引之條次。","修正":"第七條　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組織之企業工會，其勞工應加入工會。"}]}],"提案編號":"20委1101112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112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