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115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0/LCEWA01_110310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0/LCEWA01_110310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冠廷"],"連署人":["陳俊宇","林宜瑾","邱志偉","陳素月","徐富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易餘","李坤城","范雲","郭昱晴","許智傑","林俊憲","黃秀芳","王義川","陳秀寳","黃捷"],"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0","laws":["01836"],"mtime":"2025-05-14T15:18:44+08:00","first_time":"2025-05-02","last_time":"2025-05-0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1154號","案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7人，為強化國家機密之管理及安全保護，強化中央跨機關協作之必要，降低內部洩密風險，維護國家安全體系之完整，課予中央政府應建立統合性之「安全許可機制」，爰擬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836","law_name":"國家機密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國家機密之知悉、持有或使用，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以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者為限。","law_content_id":"01836:01836:2003-01-14-制定:17","說明":"一、安全許可制度（security clearance）旨在確保人員在職期間，仍具備一定之品格和行為準則，能夠安全地存取、管理和保護機密資訊。\n\n二、我國目前對公務人員與情報人員施行職前適性調查。在任期間之身份查核範圍與類別仍相對模糊與缺乏統整。\n\n三、此次修法參考美國1953年10450號行政命令（ExcutiveOrder 10450）與日本《重要經濟安全資訊保護及活用法》，責成中央政府指定或建立機關負責安全許可審查。\n\n四、安全許可機制分為定期與不定期，藉以確保審查有具體頻率，避免執行困難，同時允許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不定期審查。\n\n五、人員通過安全許可後，仍須搭配現行各機關之授權或核准（need-to-know）。亦即符合安全許可之人員只能參閱與其工作性質相關的機敏文件，若與工作無關，則無權接觸。","修正":"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應建立跨機關統合之安全許可機制，並依接密等級定期執行職間許可審查，確保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業務僅能由符合規定之人員知悉、持有或使用。\n不定期許可審查應基於具體事由啟動，包括但不限於違規紀錄、內部稽核異常、外部檢舉或相關安全風險。\n拒絕調查或未取得資格之人員不得辦理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業務，惟機關亦不得對之採取不利措施。\n國家機密之知悉、持有或使用，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以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核准者為限。"}]}],"說明":"一、現行安全查核機制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與《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八條，分別規定公務員與情報人員應於任用前進行查核品德及忠誠。而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n二、惟由於缺乏在職期間各部會統合之安全許可機制（security clearance），導致不適任人員接觸機敏資訊，國防部、外交部、國安局特勤中心等時常出現洩密之國安事件。\n三、本次修法仿效美國與日本，要求中央政府指定或設立權責機關，建立安全許可機制，並對政務官、公務人員、情報人員執行職間適格性審查，以提升國家機密保護標準。\n四、透過跨機關統合，減少因資訊管理標準不一而產生的安全漏洞，並確保具機密存取權者均符合嚴格資格要求。本次修法之預期效益包括：\n1.強化國安資訊保護：降低洩密風險，確保機密資訊不被未經適任人員知悉、持有或使用。\n2.提升國際合作信任度：比照美日制度，接軌國際，利於國際情報與經濟安全合作。\n3.完善跨機關協作：促進各機關一致之安全查核標準，減少管理漏洞。\n4.擴大本土企業競爭力：修法後，政府可透過許可機制認證企業接觸重要國安資訊，擴大本土企業參與國際供應鏈之商機。","提案編號":"20委1101115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115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