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121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0/LCEWA01_110310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0/LCEWA01_110310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同意撤回","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議案狀態":"同意撤回","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郭昱晴","楊曜","陳素月","蘇巧慧","郭國文","王正旭","林淑芬","林月琴","羅美玲","黃捷","陳瑩","張雅琳","黃秀芳","陳俊宇","吳琪銘","鍾佳濱"],"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0","laws":["01142"],"mtime":"2025-05-14T15:19:04+08:00","first_time":"2025-05-02","last_time":"2025-05-0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1216號","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鑑於職場霸凌問題嚴峻，為求遏止職場霸凌風氣，締造良好工作環境，爰此有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必要，同時考量勞工之定義，公務人員亦屬廣義之勞工，相關職場環境安全亦應受到重視，爰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2","law_name":"職業安全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2","說明":"為免本法之規範目的以及對於所有工作者職業安全衛生的原則性保障遭其他特別法架空，且基於公務員也是廣義勞工之定義，參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之權利後，爰刪除本條後段之規定，使所有工作者職業安全衛生之保障，不論公部門或私部門，均回歸本法之適用。","修正":"第一條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特制定本法。"},{"現行":"第四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3-06-18-全文修正:5","說明":"一、現行公務人員並不適用本法，關於其職業安全衛生之保障，目前主要係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由《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加以規範，合先敘明。\n\n二、目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之保障密度顯高於公務人員保護辦法之規範。同時《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並未如同《職業安全衛生法》設有檢查及罰則等相關之規定，其規範密度顯有不足，對公務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之保障有欠充分。\n\n三、同時，工作場所之性別平等，亦屬勞工職業安全衛生保護之一環，而我國之《性別平等工作法》並未直接排除公務員適用，且比較法上亦非無將公務人員納入一般性職業安全衛生保護規範適用對象之作法。故公務人員亦適用本法為原則，以破除國家與受僱公務人員間之特別權力關係。\n\n四、基於上述理由，爰於本條第二項增訂公務人員亦適用本法之規定，以完善公務人員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之保障。","修正":"第四條　本法適用於各業。但因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等因素，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其適用本法之部分規定。\n\n公務人員亦適用本法。"},{"現行":"第六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n\n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n\n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n\n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n\n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n\n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n\n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n\n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n\n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n\n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n\n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n\n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n\n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n\n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n\n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n\n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n\n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n\n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n\n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n\n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n\n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2:01142:2019-04-26-修正:8","說明":"一、新增第二項第四款。\n\n二、職場霸凌定義為：「發生於職場或執行業務上，由雇主、上下屬或同儕間對特定個人或團體，持續所為之行為，且該行為逾越職務或業務上合理性，並造成當事人之生理、心理損害或使其工作環境惡化。但損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n\n三、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修法通過後一年內，針對職場霸凌防治，如何規範雇主之責任、事前預防、事後申訴、諮商與支持服務等事項制定相關規範。","修正":"第六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n\n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n\n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n\n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n\n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n\n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n\n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n\n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n\n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n\n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n\n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n\n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n\n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n\n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n\n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n\n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n\n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n\n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n\n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n\n四、職場霸凌之預防及霸凌事件發生後之處置辦法。\n五、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n\n前二項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與措施之標準及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由於現行相關法律並未對職場霸凌有直接規範，故少有司法案件直接主張因職場霸凌權利受損，法院也因此未直接以勞工遭到職場霸凌權利受損而做成判決；即使當事人有明確受到職場霸凌的主張，法院對此種主張亦多無具體明確之判斷與見解。\n二、鑒於公部門內部爆發多起職場霸凌事件，然而現階段國內確實無相關具體規範，爰此有必要重新審視臺灣整體職業安全衛生環境對於霸凌事件預防及處置的建構，同時將公部門的職業安全衛生一併納入本法，共同檢視。","提案編號":"20委1101121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121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