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1219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0/LCEWA01_110310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0/LCEWA01_110310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沈伯洋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沈伯洋","王定宇"],"連署人":["林俊憲","林宜瑾","王美惠","吳沛憶","黃秀芳","陳培瑜","蘇巧慧","李昆澤","王正旭","賴瑞隆","黃捷","鍾佳濱","陳素月","郭昱晴","陳冠廷","吳思瑤","邱志偉","陳亭妃"],"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0","laws":["01825"],"mtime":"2025-05-14T15:19:13+08:00","first_time":"2025-05-02","last_time":"2025-05-0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1219號","案由":"本院委員沈伯洋、王定宇等20人，因我國國人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已足認其對我國已無忠誠之心，強制要求其履行兵役義務，恐反而構成對我國安全的威脅，爰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825","law_nam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之一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n\n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n\n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law_content_id":"01825:01825:2003-10-09-全文修正:19","說明":"一、查本條立法之目的係為避免產生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形成雙重身份，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情事。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違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份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以期明確界定其身份，並避免臺灣地區人民藉取得大陸地區人民身份，作為規避其在臺義務及責任（例如兵役、納稅、法律義務、司法制裁等）之原因。\n\n二、惟我國人民欲在大陸地區設戶籍者需先持有「台灣居民定居證」，此舉足顯其長期居住地已非臺灣；護照作為個人國家身份的重要象徵，而中國大陸地區對我國屬境外敵對勢力。綜上，本條原意為避免我國人民利用大陸地區身份規避在臺義務及責任，然若其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足認其對我國已無忠誠之心。若強制要求其履行兵役義務，恐反而構成對我國安全的威脅，因此應免除其服兵役之義務。","修正":"第九條之一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n\n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除服兵役之義務外，不因而喪失或免除。\n\n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說明":"違反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權利但保留之責任及義務部分，排除服兵役之義務。（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第二項）","提案編號":"20委1101121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1219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