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124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0/LCEWA01_110310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0/LCEWA01_110310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1907/114420190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1907/114420190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05"],"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9-9"},{"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11-2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商業登記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76680000"}],"議案名稱":"「商業登記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牛煦庭","麥玉珍","廖偉翔","林沛祥"],"連署人":["游顥","馬文君","黃建賓","陳永康","林倩綺","陳雪生","謝龍介","羅智強","羅明才","高金素梅","丁學忠","張智倫"],"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0","laws":["01933"],"mtime":"2025-11-27T09:16:23+08:00","first_time":"2025-05-02","last_time":"2025-11-2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1244號","案由":"本院委員牛煦庭、麥玉珍、廖偉翔、林沛祥等16人，鑑於商業負責人因不熟悉或忽視勞動法令而違法受罰甚至衍生其他糾紛者時有所聞，為要求於商業設立登記前參加勞動權益講習，俾建立商業對於勞動權益之意識，以確保受僱勞工應有權益並降低商業違法風險，爰擬具「商業登記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33","law_name":"商業登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商業登記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商業設立後為從事其事業或拓展規模，而常有聘僱勞工之需求，且商業以獨資或合夥型態為主，關於其人事管理業務通常未設置專人處理而係由負責人親自辦理。然而商業負責人因不熟悉或忽視勞動法令而違法受罰甚至衍生其他糾紛者時有所聞，爰參考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要求申請設立商業前應先參加勞動權益講習，俾建立商業對於勞動權益之意識，以確保受僱勞工應有權益並降低商業違法風險。","修正":"第九條之一　商業於申請設立登記前，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並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n\n前項講習之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933:01933:2016-04-19-修正:37","說明":"因新增第九條之一規定尚須進行訂定相關子法、尋覓委託辦理者及規劃講習內容等前置作業程序，爰明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修正":"第三十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行政院定之，及○年○月○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說明":"一、商業設立後為從事其事業或拓展規模，而常有聘僱勞工之需求，且我國經濟型態以中小企業為主，截至一百十四年一月為止，現有商業登記總計將近九十八萬七千家，且商業以獨資或合夥型態為主，關於其人事管理業務通常未設置專人處理而係由負責人親自辦理。\n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首次僱用外籍看護工或外籍幫傭之我國家庭，提出申請前，需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聘前講習」，其目的係使雇主有充分之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及可資運用之政府資源，以減少可能之違法行為，惟查對於我國商業卻無相類似之規定，恐對於本國勞工保障有所不足之虞。\n三、商業負責人因不熟悉或忽視勞動法令而違法受罰甚至衍生其他糾紛者時有所聞，爰參考上開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立法要求申請設立商業前應先參加勞動權益講習，俾建立商業對於勞動權益之意識，以確保受僱勞工應有權益並降低商業違法風險。","提案編號":"20委1101124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124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