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124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0/LCEWA01_110310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0/LCEWA01_110310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牛煦庭","廖偉翔","謝龍介"],"連署人":["張智倫","黃建賓","羅廷瑋","陳雪生","翁曉玲","林沛祥","魯明哲","馬文君","賴士葆","麥玉珍","涂權吉","高金素梅","游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0","laws":["01139"],"mtime":"2025-05-14T15:19:21+08:00","first_time":"2025-05-02","last_time":"2025-05-0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1245號","案由":"本院委員牛煦庭、廖偉翔、謝龍介等16人，鑑於我國全年度總工時近年平均高達兩千零一十小時，在世界主要國家中排名第六，特休天數更是低於許多已開發國家，為縮短過長工時並增進勞工健康，兼顧其家庭生活與職場之均衡發展，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n\n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n\n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n\n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n\n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n\n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n\n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n\n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n\n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n\n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n\n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n\n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8-01-10-修正:47","說明":"一、現行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特休假需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半年以上方可享有，，對於社會新鮮人及工作轉換之人會因工作年限之長短而大幅減少其特休假日數，又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112年事業人力僱用狀況調查統計結果顯示，我國退出工作場所員工以資遣（年資未滿三年）者逾七成居多，未滿一年者更高達四成，該情況對此類勞工顯失公平。另相較韓國第一年即享有十五天之特休假及大多數歐洲國家第一年即提供至少二十天年假，我國第一年僅有七天特休假顯不及前述國家之一半，政府為照顧勞工身心健康及有效降低勞工總工時，應縮短享有特休假之工作年限及增加特休假日數。\n\n二、爰新增本法第一項第一款，於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三個月以上六個月未滿者」即享有三日特休假，明定「繼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應給予之特休假由現行三日增為五日，而「繼續工作滿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由現行七日增為十日，「繼續工作滿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由現行十日增為十二日，「繼續工作滿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由現行十四日增為十六日，「繼續工作滿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由現行十五日增為十八日，採漸進式向其他已開發國家看齊，原第六款文字未修正，僅依序順延為第七款，第二項至第六項則未修正。","修正":"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n\n一、三個月以上六個月未滿者，三日。\n二、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五日。\n\n三、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十日。\n\n四、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二日。\n\n五、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六日。\n\n六、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八日。\n\n七、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n\n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n\n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n\n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n\n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n\n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說明":"一、根據勞動部2024年統計，2023年台灣總工時2,020小時，較2022年之2,005小時增加15小時，在39個主要國家中排行第6，為亞洲中僅次於新加坡、第2高之國家，而有高達25萬名勞工，每週工時大於60小時。又以工作滿一年之各國特休假日數比較，我國勞工之特休假為7天，日本為12天，韓國為15天，德國為20天，法國為25天，英國為28天，顯見台灣勞工工時長，且休假相對較少，另歐洲國家特休假日數至少20天以上亦顯示充足休假與經濟發展可以並行。\n二、世界衛生組織研究表明，長時間工作與心血管疾病、憂鬱症等健康問題相關，適當休假有助於降低這些風險。哈佛商學院報告亦指出，休息充足之勞工決策能力較佳，團隊合作更有效。另充足休假是吸引人才與留任之重要因素，企業可降低人力流失與招聘成本，提升勞工滿意度與留任率。國際勞工組織指出，合理休假能提升專注力，減少錯誤與意外發生，間接降低企業營運成本，提高勞動生產力。且勞工如有更多休假時間亦可帶動旅遊、餐飲、娛樂等產業發展，刺激內需經濟，鼓勵國內旅遊與消費。\n三、由上可知，增加特休天數兼顧勞工健康與工作效率提升，減少過勞及健保支出；企業人力穩定度提高，減少其招募與培訓成本；帶動內需市場成長，促進相關產業發展，爰就數據支持、勞工權益、國際趨勢及經濟效益等，我國應合理增加法定勞工特休假日數。","提案編號":"20委1101124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124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