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143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1/LCEWA01_110311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1/LCEWA01_110311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貿易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5-09","last_time":"2025-05-13","meet_id":"院會-11-3-11","laws":["01948"],"mtime":"2025-05-21T18:18:29+08:00","提案人":["賴瑞隆","徐富癸","陳素月"],"連署人":["陳亭妃","郭昱晴","李坤城","鍾佳濱","邱志偉","蔡易餘","王世堅","林俊憲","陳冠廷","林月琴","張雅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沛憶"],"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1433號","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徐富癸、陳素月等16人，為強化我國對外貿易之誠信形象，維護出口市場穩定，並防杜不肖業者藉由「洗產地」規避國際貿易限制，爰擬具「貿易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透過提高相關罰則，健全我國產地標示制度，以維護國內產業權益及國際貿易秩序。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948","law_name":"貿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貿易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n\n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n\n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n\n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n\n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n\n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n\n六、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n\n七、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n\n八、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妨礙商業利益。\n\n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其情節重大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除得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n\n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n\n違反第二十條之三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貨價三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簽具原產地聲明書之資格。","law_content_id":"01948:01948:2019-12-03-修正:43","說明":"一、修正第三項、第四項。\n\n二、為強化產地管理、維護我國國際信譽，爰修正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第四項，提高罰則，以防杜洗產地，保障合法業者權益。","修正":"第二十八條　出進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予以警告、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n\n一、違反第五條規定，與禁止或管制國家或地區為貿易行為。\n\n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暫停貨品輸出入行為或其他必要措施。\n\n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n\n四、違反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輸出或未經取得出口國之許可文件輸入。\n\n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依輸出入許可證內容辦理輸出入。\n\n六、有第十七條各款所定禁止行為之一。\n七、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拒絕提供文件、資料或檢查。\n\n八、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妨礙商業利益。\n\n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其情節重大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除得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n\n第二十條之二第二項之工業團體、商業團體或農會、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省級以上之農產品產銷協會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簽發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n\n違反第二十條之三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處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貨價三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簽具原產地聲明書之資格。"}]}],"說明":"一、依據財政部關務署統計，自2018年8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止，出口貨物產地標示不實裁處罰鍰案件總共388件，其中輸往美國共133件。\n二、美國自川普政府上任以來，美中貿易戰持續升溫，全球供應鏈面臨重組。我國作為以出口導向為主體的貿易國家，美國為我國第七大貿易夥伴，2024年雙邊貿易總額高達870億美元，占我國整體貿易比重約13%。在中美貿易衝突下，部分不肖業者為規避美方加徵關稅，利用臺灣作為中轉地，將中製產品「洗產地」後轉出口至美國，造成我國捲入貿易爭端風險，甚至面臨貿易制裁疑慮。例如，2023年某中國業者透過第三地轉運並簡易包裝後，以「臺灣製造」名義出口至美國，事後經查獲後，不僅損害我國商譽，亦引起美方關切，顯示現行產地標示制度與罰則明顯不足，難以遏止類似行為。為確保國家出口信譽、捍衛合法業者權益，並強化貿易法治基礎，爰提案修正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與第四項，大幅提高罰則，藉此遏止「洗產地」行為，維護我國在國際貿易體系中的清廉與可信形象。","提案編號":"20委1101143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143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