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143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0/LCEWA01_110310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0/LCEWA01_110310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0","laws":[],"mtime":"2025-05-14T15:20:54+08:00","提案人":["吳秉叡"],"連署人":["賴惠員","蔡其昌","李昆澤","吳琪銘","沈伯洋","李柏毅","黃秀芳","陳俊宇","黃捷","王美惠","吳沛憶","王正旭","張宏陸","徐富癸","林淑芬","郭昱晴","陳瑩"],"first_time":"2025-05-02","last_time":"2025-05-0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1435號","案由":"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8人，鑒於民法有關未成年教養及監護規定尚有待完善，為確保合理教養精神的推廣，及保障未成年受監護人的財產權益，爰擬具「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說明":"依兒童權利公約意旨，成人應以有利成長之方式扶養子女，滿足子女之生理及心理需求，採取正面、非暴力之管教方式，爰修正相關文字予以明確規範。","修正":"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父母、監護人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妨害子女身心發展或實施身心暴力行為。"},{"現行":"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但由父母暫時委託者，以所委託之職務為限。\n\n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n\n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受監護人、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除負有保護責任外，亦有教養之責，爰酌予修正文字。","修正":"第一千零九十七條　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教養及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但由父母暫時委託者，以所委託之職務為限。\n\n監護人有數人，對於受監護人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聲請法院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酌定由其中一監護人行使之。\n\n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受監護人、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現行":"第一千一百零八條　監護人死亡時，前條移交及結算，由其繼承人為之；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說明":"監護人死亡時，若其繼承人僅剩第一千零九十六條規定之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及受破產宣告未復權等情形之人時，依該條精神亦應不得負擔監護職責。為避免耗費時日及完善受監護人權益之保障，若為此種情形，亦應由新監護人辦理為佳，爰修正之。","修正":"第一千一百零八條　監護人死亡時，前條移交及結算，由其繼承人為之；其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僅剩第一千零九十六條情形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說明":"一、依兒童權利公約意旨，成人應以有利成長之方式扶養子女，滿足子女之生理及心理需求，採取正面、非暴力之管教方式。（修正條文第一千零八十五條）\n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監護人對於未成年人除負有保護責任外，亦有教養之責，爰作一致性修正。（修正條文第一千零九十七條）\n三、監護人死亡時，其繼承人負有移交及結算受監護人財產之責，倘若監護人之繼承人僅剩有第一千零九十六條規定之未成年、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及受破產宣告未復權等不得擔任監護人情形之人時，依該條精神亦應不得負擔監護職責。為避免移轉程序耗費時日及完善受監護人權益之保障，若為此種情形，亦應由新監護人辦理為佳。（修正條文第一千一百零八條）","提案編號":"20委1101143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143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