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143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0/LCEWA01_110310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0/LCEWA01_110310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議案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0","laws":["01521"],"mtime":"2025-05-02T21:16:12+08:00","提案人":["郭國文","陳素月","賴瑞隆"],"連署人":["黃秀芳","張雅琳","林俊憲","陳秀寳","李坤城","王美惠","沈伯洋","鍾佳濱","陳俊宇","陳瑩","吳秉叡","林月琴","黃捷","王正旭","許智傑"],"first_time":"2025-05-02","last_time":"2025-05-0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1437號","案由":"本院委員郭國文、陳素月、賴瑞隆等18人，有鑑於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對於小規模營業人之標準並未明定，而授權財政部定之，然而財政部自75年公布標準以來，已經39年未曾調整，嚴重背離社會經濟發展實況。另營業稅起徵點現行條文亦規定由財政部定之，自96年調整為8萬元及4萬元後，直到114年才參考CPI漲幅調整為10萬元及5萬元。唯小規模營業人其經營成本高度偏重人力成本，114年之最低工資已較96年成長65%，更比75年成長達3倍，但卻未反應在小規模營業人認定基準與營業稅起徵點基準。考量現今社會經濟運作實務，政府施政應簡稅便民，若將起徵點提高為20萬元，預估受惠商家可從現行34萬家增加為50萬家，而稅收影響約32億元，僅占113年營業稅實徵數6,237億元之0.5%，卻可照顧廣大基層民眾，爰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21","law_nam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n\n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n\n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財政部規定標準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11-01-10-修正:25","說明":"一、小規模營業人銷售額基準係由財政部於75年以函釋定之，不但位階不足，且財政部長期以來並未參酌現實狀況而調整，迄今已39年未曾調整，爰修正第三項，明定小規模營業人之每月銷售額基準為新台幣30萬元。\n\n二、增訂第四項，為因應現實需要，銷售額基準應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及最低工資成長率而調整，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應不予調整。","修正":"第十三條　小規模營業人、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n\n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n\n前二項小規模營業人，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所列各業以外之規模狹小，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三十萬元而按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n\n前項銷售額基準每四年調整一次，由財政部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及最低工資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現行":"第二十六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521:01521:1988-05-10-修正:32","說明":"一、考量我國中小企業、微型企業、商家為數眾多，歷經數十年發展，其營業成本早已遠高於財政部發布之標準，且人力成本往往為其主要業務成本，財政部調整時僅考量物價變動，未考量最低工資之成長，為照顧基層小商家，減輕其賦稅負擔，爰修正第一項，明定起徵點為20萬元，受益商家可從34萬家增加為50萬家，且稅收影響僅約32億元，僅為113年營業稅實徵數6,237億元之0.5%，影響甚小，卻可照顧更多小商家並減輕租稅行政成本。\n\n二、增訂第二項，考量人事成本往往為小規模營業人最重要營業成本，為因應社會經濟實況，爰明定每四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及最低工資成長率調整。","修正":"第二十六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二十萬元。\n前項起徵點每四年調整一次，由財政部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及最低工資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提案編號":"20委1101143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143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