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144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0/LCEWA01_110310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0/LCEWA01_110310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0","laws":["01721"],"mtime":"2025-05-14T15:20:43+08:00","提案人":["郭昱晴","賴瑞隆"],"連署人":["吳秉叡","徐富癸","許智傑","吳沛憶","羅美玲","賴惠員","王正旭","陳培瑜","蔡易餘","王義川","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美惠","陳素月","陳秀寳","張雅琳","范雲","黃捷"],"first_time":"2025-05-02","last_time":"2025-05-0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1442號","案由":"本院委員郭昱晴、賴瑞隆等19人，為促進私立學校良性發展，並強化公益性捐贈制度之運作體系，教育部已設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以作為企業與個人對私立學校進行捐贈之中介平台。為以鼓勵社會資源挹注私校教育發展，凡透過該基金會捐贈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但考量稅賦優惠涉及公共利益與國家財政，為防止捐款濫用或轉作非教育用途，應同步增設相關配套規範。增列「不得挪用原預算」、「資訊公開」及「違規懲處條款」等內容，以確保捐款真正用於學生學習與受教權益之增進，提升社會大眾對私立學校募資機制的信任與支持，爰擬具「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21","law_name":"私立學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一、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五十。\n\n二、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第一項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721:01721:2007-12-18-全文修正:73","說明":"一、為強化捐贈誘因，增訂稅賦優惠規定，使捐贈人於所得稅申報時得全數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有助於鼓勵企業與個人投入私立教育發展。\n\n二、授權教育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基金會之設立與運作辦法，確保基金會制度化、透明化並受有效監管。\n\n三、明確限制捐贈款項使用範圍，須直接有助於學生學習權益，排除用於行政管理、人事或硬體建設，以防止捐款名目不清或資源錯置，保障公益使用目的。\n\n四、防止學校藉接受捐款調減既有教學預算，或以捐款代替應支教育支出。規定捐贈應有獨立預算編列，並由教育部專案審核與追蹤，以維護捐款使用之真實性與正當性。\n\n五、建立捐款資訊公開制度，使社會大眾及捐贈人得以有效監督資金流向與受益情形，增進信任與制度公信力。\n\n六、明定違規後果，停止接受捐款，最長三年，強化法律效果與嚇阻力，以防止濫用並維護捐贈制度之健全性。","修正":"第六十二條　教育部為促進私立學校發展，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n\n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前項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捐贈，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n\n前項捐贈應專款專用於學生受教權益之增進，包括獎助學金、教育設備、教學資源、課程發展及其他與學生學習直接相關之項目；不得用於校方行政人事費用、營建工程或其他與學生受益無關之用途。\n\n學校不得因接受前項捐贈而調整或減少其原編列用於學生學習用途之自有預算，亦不得以捐贈名目掩飾資金調撥、替代其他非教育用途支出；其支用計畫應與原預算分離核列，並由教育部專案審查及追蹤。\n\n第一項基金會應建立捐贈資訊公開制度，定期公告捐贈來源、用途及受益學校與學生之概況；並接受主管機關查核。\n\n第一項基金會之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分配原則、保管、運用、查核、管理及監督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違反本條所定用途或未依規公開資訊者，應停止其接受捐贈資格，期間最長為三年。"}]}],"說明":"一、捐款應專款專用於學生受教權益之促進，包括獎助學金、教育設備、教學資源、課程發展等具體項目；不得用於行政人事費用、營建工程或其他與學生學習無直接關聯之支出，以防止學校濫用捐款或以模糊名目轉移資金。\n二、為避免學校藉捐款名義調減原本編列的教育預算，增訂：學校不得因接受捐款而減少其原有用於學生學習的預算，亦不得以捐贈掩飾資金調撥或替代非教學用途支出。所有捐贈支出計畫應獨立於原校務預算，並由興學基金會進行專案審查與追蹤。\n三、基金會應建立資訊公開制度，定期公告捐贈來源、用途及實際受益學校與學生概況，確保社會大眾及捐贈者可有效監督捐款流向與使用成效。\n四、對於違反用途規定或未依規定揭露資訊之學校或單位，主管機關得停止其接受捐款之資格，防杜資源流失與不當使用。","提案編號":"20委1101144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144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