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167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0/LCEWA01_110310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更正版)"},{"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0/LCEWA01_110310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更正版)"}],"議案流程":[{"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會期":"11-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02","2025-05-06"],"會議代碼":"院會-11-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0","laws":["04536"],"mtime":"2025-05-14T15:20:15+08:00","提案人":["邱鎮軍","蘇清泉","謝龍介","林沛祥","羅廷瑋"],"連署人":["廖偉翔","涂權吉","陳菁徽","盧縣一","游顥","高金素梅","翁曉玲","馬文君","楊瓊瓔","陳雪生","林思銘","羅智強","王育敏","鄭天財Sra Kacaw","張啓楷"],"first_time":"2025-05-02","last_time":"2025-05-06","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1670號","案由":"本院委員邱鎮軍、蘇清泉、謝龍介、林沛祥、羅廷瑋等20人，有鑑於近年我國詐騙問題嚴重惡化，詐騙案件及人民財損金額不斷創下新高，政府遏止詐騙犯罪作為亟待加強，且詐欺刑度不足產生威嚇效果，為提升國人財產安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加重詐欺刑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417","說明":"為落實詐欺刑度威嚇效果，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之規定，提升併科罰金為二百萬元以下，並提高本條最低刑期至六個月，以保障國人生命及財產安全。","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n\n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05-16-修正:438","說明":"為有效嚇阻電信及網路詐騙問題層出不窮，爰修正本條第一項之規定，將刑期加重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之數額自一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維護國人電信及網路使用安全。","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說明":"一、我國詐騙犯罪快速惡化，近五年詐欺案件及財損金額皆創新高，根據警政署統計，2020年詐欺案件為23,054件，至2024年已增加到122,805件，增幅433%，財損金額從42.5億元增至502.5億元，人民財安全備受威脅。\n二、另電信網路詐欺案件亦逐年增加，依法務部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偵查終結情形統計，2021年至2024年合計犯罪人數從115,637人增至207,485人，增幅達79%，顯見電信網路詐欺問題日益嚴重，危及電信網路使用安全。\n三、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加重有期徒刑之懲罰刑度及罰金數額，以保障國人財產及電信網路使用安全。","提案編號":"20委1101167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16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