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00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1/LCEWA01_110311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1/LCEWA01_110311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少子女化對策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5-09","last_time":"2025-05-13","meet_id":"院會-11-3-11","laws":["07216"],"mtime":"2025-05-21T18:18:48+08:00","提案人":["林月琴","莊瑞雄","林宜瑾","陳秀寳","陳亭妃","陳瑩"],"連署人":["王定宇","李柏毅","吳沛憶","王正旭","李昆澤","劉建國","王美惠","沈伯洋","陳俊宇","羅美玲","吳琪銘","陳素月","李坤城","邱議瑩","黃捷","蔡其昌","許智傑","林楚茵","王義川","林淑芬","賴惠員"],"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003號","案由":"本院委員林月琴、莊瑞雄、林宜瑾、陳秀寳、陳亭妃、陳瑩等27人，有鑑於我國少子女化趨勢持續惡化，為系統性規劃我國之少子女化因應對策，降低少子女化浪潮帶來之結構性問題，實有制定「少子女化對策基本法」之必要，據以規範中央機關、地方政府、企業團體應負之權責，以期有效改善我國少子女化趨勢，爰擬具「少子女化對策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16","law_name":"少子女化對策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少子女化對策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與宗旨。","增訂":"第一條　為維持合理人口結構，改善低生育率與養育保健問題，確立少子女化對策之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特制定此法。"},{"說明":"一、明定少子女化對策之基本原則。\n\n二、參考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意旨，基於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於法律上承認相同性別二人之永久結合關係，爰於第一項明定少子女化對策之擬定，應認識包含雙親、法定代理人在內對兒童扶養的責任，特予敘明。","增訂":"第二條　少子女化對策應充分考量國民意識與生活方式的多樣化，並認識雙親、法定代理人對兒童扶養的責任，遵循兒童權利公約之意旨，採取必要措施，建立可提供國民組成家庭與友善育兒生養的性別平等環境。\n\n少子女化對策之制定，應充分考量人口結構變化、國家財政狀況、社會經濟成長情形等條件。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實施之政策，亦應充分考量少子女化問題的改善。\n\n少子女化對策的實施，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保障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說明":"鑒於我國少子化問題日益嚴重，為促進國家少子女化策略之制定及推行，爰規定國家應依本法之基本原則，制定與實施應對少子女化之措施。","增訂":"第三條　國家應依前條之基本原則，制定與實施少子女化對策。"},{"說明":"明定各級地方政府應配合中央政府推動少子女化相關政策，並得依當地情況制訂與實施相關執行計畫。","增訂":"第四條　各級地方政府應根據第二條之基本原則，與中央政府合作推動少子女化相關政策，並制定與實施適應當地情況之少子女化對策執行計畫。"},{"說明":"鑒於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及推動幼兒托育制度為國家、家庭及企業之共同社會責任，明定企業應配合政府為解決少子女化問題所採取之措施，並積極提供員工友善生育之職場環境。","增訂":"第五條　企業應配合政府為解決少子女化問題所採取之措施，為生育及扶養子女者創造必要之就業環境。"},{"說明":"鑒於少子女化問題的多元複雜特性，是以政府應採取系統性且科學化之方式，探討其成因、影響，或進行相關研究，制定全面及長期的少子女化對策白皮書，作為應對少子化問題之指南，並定期檢討修正。","增訂":"第六條　政府應制定全面及長期的少子女化對策白皮書，作為應對少子女化問題之指南，並定期檢討修正。少子女化對策白皮書，應包含下列事項：\n\n一、國家少子女化問題現況與檢討。\n\n二、改善國家少子女化之總目標、策略及資源規劃。\n\n三、就產業、學術、研究機構針對少子女化議題重要研究資料之彙整研析、思考之能力。"},{"說明":"為有效發揮立法部門監督功能，並適時督促行政部門滾動式檢討政策內容，行政院應每四年發布對策綱領，作為施政依據，並應每年向立法院提出有關少子女化狀況之報告及為應對少子女化問題所採取之措施綱要及執行成效。","增訂":"第七條　行政院應考量國內人口發展情形，每四年發布少子女化對策綱領，作為少子女化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應每年向立法院提出有關少子女化狀況之報告及為應對少子女化問題所採取之措施綱要及執行成效。\n\n前條少子女化對策白皮書及前項對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說明":"明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少子女化對策白皮書及綱領，訂定年度少子女化對策推動計畫，規劃每年度應辦理事務。","增訂":"第八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二條之少子女化對策白皮書及對策綱領，訂定年度少子女化對策推動計畫，規劃每年度應辦理事務，並應落實下列事項：\n\n一、全國性少子女化對策推動計畫、法規與方案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n\n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少子女化業務之督導、考核、協調及協助。\n\n三、中央少子女化對策經費之分配及補助。\n\n四、中央或全國性少子女化對策之政策研究、統計及調查。\n\n五、中央或全國性人口及育兒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資料整合及運用。\n\n六、其他具有全國一致性之少子女化對策措施。\n\n前項少子女化對策推動計畫辦理事項，涉及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辦理，並為擬訂前項年度少子女化對策推動計畫，應相互配合提供相關職掌資料。"},{"說明":"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應依少子女化對策白皮書、綱領及推動計畫，訂定少子女化對策執行計畫，落實執行相關事項。","增訂":"第九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年應依少子女化對策白皮書、對策綱領及前條少子女化對策推動計畫，訂定少子女化對策執行計畫，並落實執行下列事項：\n\n一、直轄市、縣（市）少子女化對策執行計畫、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n\n二、中央少子女化對策推動計畫、法規及方案之執行。\n\n三、直轄市、縣（市）少子女化對策之政策研究、統計及調查。\n\n四、直轄市、縣（市）或區域性人口及育兒資訊系統之規劃、建置、資料蒐集及運用。\n\n五、直轄市、縣（市）托育服務、照顧及學前教育事業之設立、督導及評鑑。\n\n六、其他直轄市、縣（市）因地制宜之少子女化對策執行事項。\n\n前項少子女化對策執行計畫辦理事項，涉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該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說明":"為落實相關政策有效推動，明定政府應據此編列經費專款專用，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地方政府並應衡酌需求與資源分布情形，優先推動應對措施，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增訂":"第十條　政府應寬列應對少子女化問題之預算，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衡酌轄內育兒需求及資源分布情形，就資源不足地區優先規劃興辦、布建各項少子女化應對措施，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及資源合理分配。"},{"說明":"政府應鼓勵雇主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積極營造性別平等之友善生育之職場環境。透過提升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推廣新型態職場托育模式、加強推動產業聚落提供托兒服務，以及促進職場哺（集）乳室普及化等，支持受僱者育兒，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應透過補助、獎勵、輔導、推廣等各項措施，推動雇主營造性別平等之友善生育職場環境，提供協助員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生活。"},{"說明":"政府為與家庭共同分擔幼兒照顧責任，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以多元方式提供國民可近、便利、適足即可負擔之托育服務，並建構完善之育兒環境。","增訂":"第十二條　政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以委託、特約、補助、獎勵或其他多元方式，提供國民可近、便利、適足及可負擔之托育服務，並建構完善之育兒環境。\n\n中央政府應督促地方政府配合推動相關政策，強化社區照顧功能，以協助家庭分擔照顧責任。"},{"說明":"為建構安心懷孕及生育環境，明定政府應建立多元且完善之制度，提供母嬰從孕期至健康出生之必要協助，促進婦幼身心健康。","增訂":"第十三條　政府應強化孕期、產後婦女健康照護及不孕家庭之多元支持與培力措施，並整合生產、產前與身體教育及婦幼健康等相關資源，以提升孕產婦家庭知能，促進婦幼身心健康。"},{"說明":"為促進國人生育意願、增加生育誘因，明定政府須制訂相關政策，提供國人必要之社會教育，以營造鼓勵生育之環境。","增訂":"第十四條　政府應制定鼓勵生育之政策，以促進國人增加生育之觀念。"},{"說明":"由於人生生殖療程費用不低，為協助不孕夫妻實現生育願望，明定政府應就包含人工生殖等不孕症治療費用提供補助，並定期檢討補助補助對象及補助方式等補助方案內容。","增訂":"第十五條　政府應就包含人工生殖等不孕症治療費用提供補助，並定期檢討補助方案。"},{"說明":"我國嬰兒死亡率較其他先進國家改善幅度有限，明定政府有必要優化兒童醫療照護，以降低新生兒及兒童死亡的發生。政府應秉持積極平等原則，除了對所有兒童提供一般性友善環境外，針對弱勢、發展遲緩等特殊兒少，規劃支持家庭政策，增加兒童醫療及健康資源之挹注，建立公共衛生與社會福利體系之連結。","增訂":"第十六條　政府應重視兒童醫療照護問題，增加兒童醫療及健康資源之挹注，建立公共衛生與社會福利體系之連結。"},{"說明":"為提供兒童安心成長環境，明定政府應強化兒少保護措施，並持續擴展兒少保護預防服務，以利及早發掘潛在受虐兒少個案並落實通報，營造適合兒少成長及保護兒少免受傷害之環境。","增訂":"第十七條　政府應採取必要措施，以營造適合兒少成長及保護兒少免受傷害之環境。"},{"說明":"為營造友善生養環境，政府應制定支持生養的各種策略，包括育兒津貼、醫療照護、平價住宅及稅賦優惠等相關措施，以減輕生育及養育子女之經濟負擔。","增訂":"第十八條　政府應採取育兒津貼、醫療照護、平價住宅及稅賦優惠等相關措施，以減輕生育及養育子女之經濟負擔。"},{"說明":"為促進國家對少子女化問題之了解、制定更符合國內育兒家長及兒少需求之政策，明定爭府應設立少子女化研究機構，針對少子女化對策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並將相關成果公開供公眾使用。","增訂":"第十九條　政府應設立少子女化研究機構，對少子女化對策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少子女化研究資料庫，提供少子女化政策制定、政策檢核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n\n政府為辦理少子女化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說明":"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十三條，明定政府所設立之少子女化研究機構應定期進行相關事項之調查，並公布結果。","增訂":"第二十條　政府所設立之少子女化研究機構應每四年對人口發展、育兒家長勞動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說明":"一、少子女化問題已為國安議題，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提供必要之教育與宣導，以加深公眾對少子女化議題之認識。\n\n二、兒童是下世代責任的擔當者，育兒不應只是家庭的責任，應由社會全體養育。因此，政府有義務強化社會對建立安心生產及育兒社會之關注與理解。","增訂":"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提供必要之教育和宣導，建立育兒是社會責任之全民共識，提升國民對生養照護和育兒責任之認知與理解。"},{"說明":"針對少子女化問題之因應，目前我國尚缺乏主責機關進行整合性規劃及監督機制，致現況成效不彰。爰明定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集跨部會之少子女化對策決策會議，並授權訂定相關辦法，以行政院層級主導，系統性規劃我國之少子女化政策，並督導各機關執行情況，以提升成效。","增訂":"第二十二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本法相關事務及評鑑各機關之執行成效，應由行政院定期召集跨部會之少子女化對策決策會議。\n\n前項會議之組成、會議召開、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說明":"本法施行後，相關法規應配合修正，爰規定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相關法規。","增訂":"第二十三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相關法規。"},{"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提案編號":"20委1101200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00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