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00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1/LCEWA01_110311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1/LCEWA01_110311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1043/114400104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001043/1144001043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19"],"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5,36-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2"],"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5,36-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0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邱鎮軍等1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1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19人、委員黃捷等18人、委員范雲等24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及委員許智傑等26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26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02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7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地方制度法增訂第七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1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82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52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380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7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9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1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6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5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21人「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8人「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3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74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8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3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4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6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7人「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150000"}],"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5-09","last_time":"2025-06-06","meet_id":"院會-11-3-11","laws":["04818"],"mtime":"2025-06-06T15:16:25+08:00","提案人":["許智傑"],"連署人":["陳培瑜","陳亭妃","陳瑩","李柏毅","林月琴","黃捷","范雲","王正旭","王美惠","林楚茵","徐富癸","陳素月","王世堅","鍾佳濱","賴惠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蔡其昌","陳俊宇","黃秀芳","李坤城","沈伯洋","林俊憲","張宏陸","吳琪銘","郭國文"],"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008號","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26人，為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七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政治中對婦女之歧視，並確保婦女在政治享有與男性平等之地位，保障女性參政權益，然婦女保障名額規定誠有進步空間，為落實促進性別平等參政，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n\n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n\n一、直轄市議員總額：\n\n(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n\n(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n\n二、縣（市）議員總額：\n\n(一)區域議員名額：縣（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七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但依第二目規定計算無原住民議員名額者，原住民人口應計入之。\n\n(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或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無山地鄉之縣（市）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人口數均未達一千五百人以上者，且原住民人口數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n\n(三)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依前二目規定計算之名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議員名額。\n\n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n\n(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n\n(二)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n\n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縣（市）區域議員名額多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選出名額者，除離島縣人口多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之人口五千人以上，其餘縣（市）人口多於四萬人以上者外，以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選出名額為其名額，不適用第二項規定。\n\n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n\n直轄市及有山地鄉之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市及無山地鄉之縣選出之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山地鄉以外之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n\n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24-07-16-修正:47","說明":"一、我國自2012年內國法化之聯合國「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七條亦規定，各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並確保婦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地位。\n\n二、1999年《地方制度法》修法明定地方選舉當選名額應有四分之一婦女保障，激勵女性參選人數大增，達到制度改革帶動女性參政的鼓勵風氣，女性當選人數亦有增加，2022年選舉直轄市議員女性比例為39.79%、縣（市）議員36.02%、鄉（鎮、市、區）民代表26.15%，又2024年選舉立法委員女性比例為41.6%。\n\n三、參採國際對於選舉體制設計之「Gender quotas」（性別配額）概念，以性別中立的出發點保障選區裡之相對少數性別，不預設受到保障的一定是女性，而是女性、男性都有可能受益，爰修正第五項及第六項，明定當選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設性別比例當選名額，各選舉區當選之結果，含性別比例當選名額，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四分之一。","修正":"第三十三條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n\n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n\n一、直轄市議員總額：\n\n(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n\n(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n\n二、縣（市）議員總額：\n\n(一)區域議員名額：縣（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七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但依第二目規定計算無原住民議員名額者，原住民人口應計入之。\n\n(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或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無山地鄉之縣（市）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人口數均未達一千五百人以上者，且原住民人口數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n\n(三)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依前二目規定計算之名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議員名額。\n\n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n\n(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n\n(二)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n\n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縣（市）區域議員名額多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選出名額者，除離島縣人口多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之人口五千人以上，其餘縣（市）人口多於四萬人以上者外，以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選出名額為其名額，不適用第二項規定。\n\n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設性別比例當選名額；各選舉區當選之結果，含性別比例當選名額，須符合單一性別不低於四分之一之比例。\n\n直轄市及有山地鄉之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市及無山地鄉之縣選出之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設性別比例當選名額；各選舉區當選之結果，含性別比例當選名額，須符合單一性別不低於四分之一之比例；山地鄉以外之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設性別比例當選名額；各選舉區當選之結果，含性別比例當選名額，須符合單一性別不低於四分之一之比例。\n\n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提案編號":"20委11012008","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00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