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0130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40701562/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1/LCEWA01_11031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1/LCEWA01_11031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討論事項)","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交付協商)","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5-1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5092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邱鎮軍等22人、委員蘇清泉等26人、委員羅智強等21人、委員翁曉玲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葛如鈞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及委員楊瓊瓔等21人分別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087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3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4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8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2590000"}],"議案名稱":"「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嘉郡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5-09","last_time":"2025-05-13","meet_id":"院會-11-3-11","laws":["02711"],"mtime":"2025-05-15T18:15:50+08:00","提案人":["張嘉郡","林沛祥"],"連署人":["陳菁徽","徐欣瑩","黃建賓","張啓楷","林思銘","王育敏","謝龍介","高金素梅","羅智強","顏寬恒","林國成","王鴻薇","翁曉玲","邱鎮軍","楊瓊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013號","案由":"本院委員張嘉郡、林沛祥等17人，有鑑於未來國內用電需求持續提升，依據經濟部能源署公布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推估2030年全國用電量將成長12到13%，而AI科技用電需求，到2028年也將成長到224萬瓩，較2023年成長8倍。惟核三廠一號機已於113年7月除役，二號機也將於114年5月除役，考量國內電價已連續三年調漲，民生企業早已不堪負荷；火力發電、再生能源發電所造成的空氣和環境污染，亦嚴重影響人民的身體健康與環境安全，為賦予政府更加彈性之能源調度手段，及解決電價上漲以及環境污染問題，爰擬具「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711","law_name":"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n\n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n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711:02711:2002-12-20-制定:8","說明":"一、核三廠運轉執照一號機將於113年7月到期、二號機將於114年5月到期，現行法將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實有未當。故將「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修正為「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換發執照，以放寬換照申請時間。並規定每次換照運轉有效期間以十年為限，爰修正第二項。\n\n二、為避免法規限制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核電廠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得再申請運轉執照，爰增訂第三項。\n\n三、修正並配合項次調整第四項。","修正":"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n\n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至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換發執照。每次換照運轉有效期間以十年為限。\n經營者於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應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始得再申請運轉執照。\n運轉執照之核發、換發及再申請運轉，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依據經濟部能源署公布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推估2030年全國用電量將成長12到13%，而AI科技用電需求，到2028年也將成長到224萬瓩，較2023年成長8倍。雖現已規劃新建燃氣機組補組電力缺口，新機組實際上線時間仍存在變數，在變數排除前，也應思考核電延役選項。\n二、核三廠一號機已於113年7月停機、二號機運轉執照將於114年5月到期，現行法將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並規定於執照屆滿前5年即應提出換照，實有未當。爰提出增修第二項規定，將本法關於執照屆期前，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的規定，修正為「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換發執照，以放寬換照申請時間。又核電廠未取得換發執照前，原則上不得繼續運轉，但如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繼續運轉。\n三、為避免法規限制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爰新增第三項規定，使運轉執照已屆滿之核電廠，得於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再申請運轉執照。","提案編號":"20委1101201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01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