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02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1/LCEWA01_110311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1/LCEWA01_110311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5-09","last_time":"2025-05-13","meet_id":"院會-11-3-11","laws":["01751"],"mtime":"2025-05-21T18:19:42+08:00","提案人":["邱若華","蘇清泉","廖偉翔"],"連署人":["陳雪生","林國成","魯明哲","邱鎮軍","陳菁徽","顏寬恒","廖先翔","羅廷瑋","鄭天財Sra Kacaw","張啓楷","洪孟楷","陳玉珍","王育敏","鄭正鈐"],"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025號","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蘇清泉、廖偉翔等17人，鑒於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應該由初級之社會化組織，也就是家庭著手，透過家庭教育階段即讓交通安全知識根深蒂固，確保國人都擁有足夠的道安知識，並促進交通安全。惟查其家庭教育法第七條內容，家庭教育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缺乏交通機關或單位，恐對於國人之交通相關知識建構產生不足，為有效臻全國人知的權益與行的安全，爰擬具「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751","law_name":"家庭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教育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包括：\n\n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n\n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n\n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n\n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n\n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n\n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之；並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數，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應達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51:01751:2019-04-23-全文修正:7","說明":"一、家庭教育即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家人關係，健全家庭功能，家庭教育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及服務。\n\n二、依照其內容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缺乏交通機構或部門。\n\n三、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應該由初級之社會化組織，也就是家庭著手，透過家庭教育階段即讓交通安全知識根深蒂固，確保國人都擁有足夠的道安知識，並促進交通安全，爰提案修法增加交通機關或單位，藉此臻全國民知的權益與行的安全。","修正":"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環保、交通、原住民族事務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共同推動轄區內家庭教育事宜，包括：\n\n一、規劃及推展各項家庭教育。\n\n二、結合社區資源，推展家庭教育。\n\n三、提供家庭教育諮詢及服務。\n\n四、召募、培訓及考核志願工作人員。\n\n五、推展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n\n家庭教育中心應置主任一人，專任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教育局（處）長兼任之；並應進用家庭教育專業及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人員，其人數，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三年內，應達進用人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n\n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第二項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12025","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02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