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02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1/LCEWA01_110311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1/LCEWA01_110311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若華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5-09","last_time":"2025-05-13","meet_id":"院會-11-3-11","laws":["03616"],"mtime":"2025-05-21T18:19:48+08:00","提案人":["邱若華","蘇清泉","廖偉翔"],"連署人":["陳雪生","羅廷瑋","邱鎮軍","陳菁徽","顏寬恒","廖先翔","林國成","鄭天財Sra Kacaw","張啓楷","洪孟楷","鄭正鈐","王育敏","魯明哲"],"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027號","案由":"本院委員邱若華、蘇清泉、廖偉翔等16人，鑒於依照勞動部「113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新聞稿指出：「性別平等工作法」於91年1月規範僱用25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並於105年5月擴大適用至僱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亦必須比照辦理，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7成8，顯示許多雇主已跟進協助員工兼顧家庭與育兒政策。惟「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雇主設立托兒設施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已設置者其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此並非指通案皆可以獲得上開最高金額且各處所情況需求不一、又該補助由勞動部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合併補助等原因，故可能於雇主於設立托兒設施時，有必須自行填補資金缺口之可能，造成政策推動窒礙之虞。為鼓勵雇主設立托兒設施或措施並完善相關設施，臻全兒童福利並解決少子化問題，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有效解決少子化問題並建構友善生育環境，良好之托兒設施為重要政策之一，職場托育設施讓勞工可就近照顧、接送子女，便利勞工育兒、減少勞工接送子女增加通勤距離及時間，政府應大力提倡。\n\n三、惟營利事業以營收為主要經營目標，因相關補助有其上限、且各處所設立上開設施成本及其補助情況不一，為有效鼓勵雇主設立托兒設施，爰提案修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　雇主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置托兒設施，扣除法定經費補助後，就該設施支出金額得自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扣除。\n\n前項扣除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提案編號":"20委1101202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02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