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38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1/LCEWA01_110311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1/LCEWA01_110311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0670/1144200670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200670/114420067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財政兩委員會)","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21"],"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19,20-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5-2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11-3-19-1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6-17"],"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61634"},{"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7-03"],"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701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財政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蔡易餘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許宇甄等21人分別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及促進全民消費特別條例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產業及民生紓困特別條例草案」及委員賴士葆等30人擬具「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案。","billNo":"20311013132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案。","billNo":"201110113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02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0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554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39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1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眾消費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67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及促進全民消費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4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2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產業及民生紓困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6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0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6730000"}],"議案名稱":"「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1","laws":["07336"],"mtime":"2025-12-05T15:52:47+08:00","first_time":"2025-05-09","last_time":"2025-05-28","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國昌","張啓楷","陳昭姿","黃珊珊","麥玉珍","林國成","林憶君","劉書彬"],"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380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因應美國對等關稅導致全球貿易秩序被迫重整，嚴重影響我國產業、外貿市場與整體經濟之巨大衝擊，為協助政府全面準備，以支持產業、安定勞工就業、照顧民生需求、提升國家競爭力，更秉持財政紀律及資源不重置浪費之原則，爰擬具「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336","law_name":"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強化經濟社會韌性特別條例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n\n二、美國於一百十四年四月二日宣布擬對全球約一百八十個國家輸美貨品課徵百分之十之關稅；另對五十七個國家加徵百分之十一至五十一之對等關稅，對我國課徵稅率高達百分之三十二。美國雖於同年四月十日宣布暫緩前述對等關稅之課徵九十日，惟對各國銷美產品加徵百分之十之關稅已於同年四月五日生效，對等關稅之課徵仍可能於九十日後重啟，該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環境及物價亦造成重大影響，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一條　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及國際情勢衝擊之國家經濟重大變故，並強化經濟及社會韌性，特制定本條例。"},{"說明":"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n\n二、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經濟部、財政部、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交通部等相關機關之職掌，爰於第二項明定各部會應負責事項。","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n\n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負責強化經濟社會韌性項目預算編列及推動。"},{"說明":"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所需之經費上限及採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另為使預算編列與執行保持彈性，並明定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之限制。\n\n二、第二項明定辦理本條例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n\n三、第三項明定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以符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意旨。","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四千一百億元，得視國際情勢變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限制。\n\n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但執行期間尚有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可供移用時，應優先支應，不得舉借債務。\n\n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說明":"為因應國際情勢衝擊對我國經濟及各產業之影響，爰明定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社會韌性之項目如下：\n\n一、第一款規定提供企業金融支持。如提供貿易融資利息減碼及輸出保險費用減免，強化廠商出口競爭力；辦理企業政策性貸款利息減碼補助、信用保證及保證手續費減免等融資協處措施。\n\n二、第二款規定提升產業競爭力。優化投資環境，協助企業根留臺灣，並利用半導體等科技領域之優勢，發展各種應用產業，帶動整體產業升級轉型。如透過法人、學校建置產業共通性之軟硬體設備，搭配人工智慧技術，建立示範、實作或訓練場域，及培育數位與人工智慧應用人才，並輔導及補助業者，進行技術升級、設備汰舊換新、創新數位研發與新創運用，開發更高規格產品，強化數位行銷，切入國外重要供應鏈或利基市場，取得海外訂單或產品認驗證等，加速全球市場多元布局，並降低單一市場依賴風險。\n\n三、第三款規定協助企業開拓多元市場。如協助企業布建海外通路、洽邀買主、共同品牌海外行銷、協助廠商及公協會參展拓銷等措施，爭取海外訂單；深化與美國等友盟國家產業投資與技術合作，進行供應鏈新布局。\n\n四、第四款規定支持勞工安定就業。如協助企業穩定僱用並強化勞工職能培訓、協助勞工再就業、促進青年接軌職場。\n\n五、第五款規定強化農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爭力及協助開拓多元市場。如提供農業貸款利息補助、強化外銷冷鏈體系、加速產業加值轉型、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及擴大國內外行銷活動。\n\n六、第六款規定普發現金。為因應近年通膨及美國關稅政策所造成之經濟環境變動，並考量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實際歲入稅收大幅超越預算歲入，爰於第六款規定普發現金，以減輕民眾之負擔。\n\n七、第七款規定挹注撥補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基金財務，減輕勞健保基金財務壓力。\n\n八、第八款規定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以減輕人民負擔，減緩國際情勢造成之衝擊。\n\n九、第九款規定增加債務還本。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支應債務還本原列1,415億元，為考量近年特別預算大幅舉債，又中央政府僅償還公共債務法之法定下限，使總負債規模不斷成長，為健全國家財政，符合世代正義、避免債留子孫，爰於第九款規定增加債務還本，不得低於250億元，使114年度中央政府支應債務還本增加至1,665億元。\n\n十、第十款規定降低生活成本支出補助。為持續鼓勵民眾多加利用大眾運輸工具，爰於第十款規定增加TPASS公共運輸補貼，減輕通勤族群交通負擔。\n\n十一、本條例所需之主要經費來源，為113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稅課收入預計高於預算數扣除債務還本後剩餘，以及立法院審議通過114年度總預算案歲出刪減總數。","增訂":"第四條　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社會韌性之項目如下：\n\n一、提供企業金融支持，其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n\n二、提升產業競爭力，其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n\n三、協助企業開拓多元市場，其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億元。\n\n四、支持勞工安定就業，其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五十億元。\n\n五、強化農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爭力及協助開拓多元市場，其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n\n六、普發現金，其經費依第六條所定標準編列。\n\n七、挹注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其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七十億元。挹注勞工保險基金，其經費不得低於四百億元。\n\n八、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其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二十億元。\n\n九、增加債務還本，其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五十億元。\n\n十、降低生活成本支出補助，其經費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八十億元。"},{"說明":"一、有關第四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具體內容，於第一項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辦法報行政院核定，以利執行。\n\n二、為使辦理第四條第六款普發現金之發放相關業務執行保持彈性，於第二項明定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n\n三、考量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係為減輕人民負擔，如就所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仍予課稅或移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將喪失原發給之目的，爰為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增訂":"第五條　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n\n前條第六款普發現金之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n\n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n\n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說明":"明定普發現金之基準、金額、資格與認定時間，另各款之得領取資格主要係參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第四條規定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普發現金辦法》第三條規定。","增訂":"第六條　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依本條例領取新臺幣六千元：\n\n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n\n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n\n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n\n四、大陸地區人民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且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n\n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且取得居留許可。\n\n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且取得居留許可。\n\n七、前三款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n\n八、第三款至前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n\n九、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n\n本條例公布施行日起算二個月內，在國內出生並領有出生證明之國民，且其生母或生父符合前項各款資格之一者，亦得領取新臺幣六千元。"},{"說明":"為求特別預算之執行期間仍應接受立法院之監督，爰訂定本條。","增訂":"第七條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將預算執行情形之工作計畫實施成果概述、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並說明實施進度及預算執行數額，按季送立法院備查。"},{"說明":"一、本條例之施行日期及施行期限。\n\n二、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增訂":"第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六月三十日止。\n\n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提案編號":"20委1101238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38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