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382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1/LCEWA01_110311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1/LCEWA01_110311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1","laws":["01187"],"mtime":"2025-12-05T15:52:51+08:00","first_time":"2025-05-09","last_time":"2025-05-13","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麥玉珍","黃國昌","張啓楷","陳昭姿"],"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382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主要針對封閉式社區或單一建築物之管理情形設計，然隨都市發展型態演變，部分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係由數幢具獨立結構之建築物構成，且住宅、辦公、商業用途混合，實務上已形成具獨立使用與管理需求之空間區塊，惟因無明確法源允許單棟建築物獨立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成立管理委員會，致實務運作困難，衍生管理與維護權責不明、爭議頻仍等問題；為強化辦公、商場等用途區塊之自主管理，促進管理效能與社區安全，爰擬具「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符合特定條件之單棟建築物，得經過半數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並報主管機關許可後，依程序成立管理委員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87","law_nam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六條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n\n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n\n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n\n三、公共基金之分配。\n\n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n\n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n\n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law_content_id":"01187:01187:2003-12-09-全文修正:29","說明":"一、有鑑於部分公寓大廈（六層樓以下）未設立管理委員會，影響建築物管理與公眾安全，爰此修正本條內容，放寬單棟建築物管理委員會成立之規定，俾利促進居住安全與管理品質效率。\n\n二、項次修正，新增第二項規定，參照本條第一項單棟建築物選定代表人，並檢附過半書面同意書後，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成立管理委員會。","修正":"第二十六條　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其地面層為各自獨立之數幢建築物，且區內屬住宅與辦公、商場混合使用，其辦公、商場之出入口各自獨立之公寓大廈，各該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得就該幢或結合他幢內之辦公、商場部分，經其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書面同意，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明定下列各款事項後，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n\n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n\n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n\n三、公共基金之分配。\n\n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餘額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規定保管文件之移交。\n\n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與各該辦公、商場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分工事宜。\n\n單棟建築物選定代表人，並檢具過半區分所有權人書面同意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得依照第一項規定成立管理委員會。\n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提案編號":"20委11012382","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382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