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38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1/LCEWA01_110311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1/LCEWA01_110311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253/115430025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300253/115430025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11-4-36-1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6-01-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601284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2-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吳宗憲等22人分別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92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00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宗憲等22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57050000"}],"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1","laws":["04552"],"mtime":"2026-02-10T12:16:51+08:00","first_time":"2025-05-09","last_time":"2026-02-10","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黃國昌","張啓楷","陳昭姿"],"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384號","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來詐欺、兒少性影像及組織犯罪問題日益嚴峻，此等犯罪不僅有高度社會危害性，亦有高度再犯之情形，自有納為預防性羈押原因之必要，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n\n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n\n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n\n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n\n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n\n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n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n\n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n\n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n\n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n\n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n\n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n\n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19-12-17-修正:133","說明":"一、有鑑於詐欺危害防制條例已於一百十三年七月公布，考量此類詐欺犯罪有高度之再犯率，自有增列為預防性羈押原因之必要，爰修正第一項第七款。\n\n二、另近年兒少性剝削案件日益嚴重，相關性影像犯罪不僅有高度社會危害性，亦有高度再犯情形，爰新增第一項第十二款。\n\n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明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此類犯罪惡性重大，亦有高度再犯之可能性，爰新增第一項第十三款。","修正":"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n\n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n\n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二條之加重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之強制性交猥褻之結合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殺人罪、第二百七十二條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n\n三、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買賣人口罪、第二百九十九條之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n\n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n\n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n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強盜罪、第三百三十條之加重強盜罪、第三百三十二條之強盜結合罪、第三百三十三條之海盜罪、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結合罪。\n\n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罪。\n\n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擄人勒贖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擄人勒贖結合罪、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準擄人勒贖罪。\n\n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八條之罪。\n\n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n\n十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四條之罪。\n\n十二、刑法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三百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n\n十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n\n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提案編號":"20委1101238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38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