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38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1/LCEWA01_110311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1/LCEWA01_110311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二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1","laws":["01461"],"mtime":"2025-05-21T18:20:19+08:00","first_time":"2025-05-09","last_time":"2025-05-13","提案人":["林楚茵","陳冠廷","李柏毅"],"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羅美玲","黃捷","蔡易餘","林岱樺","沈發惠","陳俊宇","吳琪銘","林俊憲","賴瑞隆","陳培瑜","王美惠","沈伯洋","張宏陸","吳沛憶","許智傑","李坤城"],"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386號","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陳冠廷、李柏毅等20人，鑑於近年共諜案件屢見不鮮，部分法院對國安案件量刑過輕，即便刑度及法規已逐步強化，仍讓有心人士心存僥倖，對國家安全構成重大威脅。應要求偵辦、審理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犯罪之檢察官、法官，應具有國家安全相關專業知識，並加重情報協助人員洩漏國家安全機密情報之刑責，爰擬具「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二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61","law_name":"國家情報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之二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情報機關從事反制間諜工作時，應報請情報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並應將該工作專案名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屬反爭取運用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n\n情報機關從事前項反制間諜工作時，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向其他政府機關（構）、單位調閱涉嫌間諜行為之人及其幫助之人之有關資料，該管監督機關（構）、單位除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者外，不得拒絕。\n\n第一項但書情形，應由主管機關報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於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或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同意後，由主管機關協調各該情報機關決定案件移送偵辦時機、移送之對象及移送之內容。\n\n反制間諜工作之定義、條件、範圍、程序及從事人員保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461:01461:2015-06-09-修正:22","說明":"因應107年5月23日公布立法院通過增訂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中，最高法院檢察署於107年5月8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改為最高檢察署，爰刪除現行檢察署之前「法院」二字。","修正":"第二十二條　情報機關從事反制間諜工作時，應報請情報機關首長核可後實施，並應將該工作專案名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屬反爭取運用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n情報機關從事前項反制間諜工作時，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向其他政府機關（構）、單位調閱涉嫌間諜行為之人及其幫助之人之有關資料，該管監督機關（構）、單位除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者外，不得拒絕。\n\n第一項但書情形，應由主管機關報告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於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或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同意後，由主管機關協調各該情報機關決定案件移送偵辦時機、移送之對象及移送之內容。\n\n反制間諜工作之定義、條件、範圍、程序及從事人員保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條之二　情報人員犯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三十條之一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461:01461:2015-06-09-修正:35","說明":"一、現行除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範之情報協助人員外，對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報人員與第三十條第六項規定之退離職人員均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規定。\n\n二、情報協助人員亦有知悉國家安全情報之可能對於情報協助人員有加重其刑之必要。","修正":"第三十條之二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犯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或第三十條之一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據法務部統計，近年法院對違反國家安全案件縱使罪證確鑿，平均刑度也僅約6個月。輕判致使共諜有恃無恐，有害國家安全之維護。因此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之案件應由具國家安全相關專業知識之檢察官、法官偵辦、審理，使危害國家安全者受到應有制裁，以維護國家安全不受侵害。\n\n三、具國家安全相關專業知識之檢察官、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國家安全相關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應定期更新專業知識並檢視專業程度，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訓練時數、專業認證等相關辦法。","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二　檢察署偵辦違反本法之犯罪時，應由具國家安全相關專業知識之檢察官為之。\n\n法院審理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時，應由具國家安全相關專業知識之法官為之。\n\n前二項檢察官、法官每年應接受一定時數國家安全相關專業訓練或在職研習，訓練時數、專業認證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法務部定之。"}]}],"說明":"一、修正第二十二條，因應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改為最高檢察署，爰刪除現行檢察署之前「法院」二字。\n二、修正第三十條之二，情報協助人員亦有知悉國家安全情報之可能對於情報協助人員洩露國家安全機密情報等行為有加重其刑之必要。\n三、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偵辦、審理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犯罪之檢察官、法官，應具有國家安全相關專業知識，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國家安全專業訓練、在職研習之訓練時數、專業認證等相關辦法。","提案編號":"20委11012386","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38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