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39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1/LCEWA01_110311_0005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1/LCEWA01_110311_0005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會期":"11-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09","2025-05-13"],"會議代碼":"院會-11-3-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22"],"會議代碼":"公聽會-202505165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宇甄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1","laws":["04536"],"mtime":"2025-05-21T18:20:16+08:00","first_time":"2025-05-09","last_time":"2025-05-22","提案人":["許宇甄","吳宗憲"],"連署人":["翁曉玲","高金素梅","鄭天財Sra Kacaw","謝龍介","黃建賓","廖先翔","羅廷瑋","林沛祥","邱鎮軍","張智倫","林思銘","鄭正鈐","丁學忠","陳玉珍","林倩綺","葛如鈞"],"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393號","案由":"本院委員許宇甄、吳宗憲等18人，憲法法庭於113年9月20日作成憲判字第8號判決，藉由設定「犯罪情節屬最嚴重」及「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條件，實務上大幅限縮法院依法宣告死刑之可能；在另一方面，在死刑適用日益嚴格的同時，作為死刑替代刑罰手段之「無期徒刑」卻於我國實務執行流於形式，據統計，自102年至111年間，已有657名無期徒刑受刑人獲准假釋，平均服刑期間僅17.9年，導致無期徒刑制度空洞化，亦難以回應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爰此，參酌國際「終身監禁不得假釋（life sentence without parole）」作法，賦予法院在宣告無期徒刑時，得依個案情節，明確宣告不得假釋，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根據法務部於112年3月發布的《長形期受刑人統計分析》資料，自102年至111年期間，無期徒刑受刑人中有657人獲准假釋出獄，平均在監執行期間為17.9年。然其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殺人罪者，平均服刑時間僅為17.2年及17.8年，均低於整體平均執行年限。此一現象顯示，我國現行無期徒刑制度實際執行效果有限，形同虛設，亦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為落實防衛社會之目標，針對重大刑案中易有再犯風險、矯正成效不彰之情形，應考量引進國際上「不得假釋終身監禁（life sentence without parole）」制度作為立法參考，授權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時，得酌情宣告「不得假釋」。同時，該類刑罰亦不應受減刑或大赦之影響，以發揮無期徒刑應有之實質威嚇與保安功能，防杜無期徒刑虛級化之現象。","修正":"第三十三條之一　宣告無期徒刑者，得宣告不得假釋，並不受減刑、大赦之影響。"},{"現行":"第六十四條　死刑不得加重。\n\n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74","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配合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宣告無期徒者得宣告不得假釋之修正，增訂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法院得同時宣告不得假釋。","修正":"第六十四條　死刑不得加重。\n\n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法院得同時宣告不得假釋。"},{"現行":"第六十五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n\n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75","說明":"配合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宣告無期徒刑者得宣告不得假釋之修正，增加但書，法院於宣告無期徒刑時，得於加重時併宣告不得假釋。","修正":"第六十五條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但法院宣告不得假釋者，不在此限。\n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現行":"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n\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05-01-07-修正:90","說明":"一、提高無期徒刑受刑人申請假釋所需的最低在監執行期間，以加強刑罰執行的嚇阻與保安效果。\n\n二、配合新增第三十三條之一有關法院於宣告無期徒刑時，得併宣告不得假釋之規定，明確規定此類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案件，不適用本條有關假釋之規定，以維持制度一致性與法制明確性。","修正":"第七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無期徒刑經法院宣告不得假釋者，不在此限。\n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n\n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n\n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n\n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n\n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提案編號":"20委11012393","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39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