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47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2/LCEWA01_110312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2/LCEWA01_110312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柏毅"],"連署人":["蔡易餘","陳秀寳","賴惠員","鍾佳濱","林月琴","李昆澤","吳沛憶","徐富癸","王義川","林宜瑾","范雲","陳俊宇","郭國文","沈伯洋","吳思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2","laws":["04536"],"mtime":"2025-05-27T18:17:0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47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475","案由":"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7人，鑒於憲法法庭業已於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違憲，並自宣判日起失其效力，為修補立法院立法粗糙所造成之擴權瑕疵與人身自由之不當限制，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法庭業已於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違憲，其理由概約為「本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尚難謂屬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其所採手段亦非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且尚有其他更有效之手段可資運用，均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n二、第五章之一僅有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既已宣告違憲，則本章節一併刪除。\n三、本條條文既已宣告違憲，失其效力，為修補立法院立法粗糙所造成之擴權瑕疵與人身自由之不當限制，自當予以刪除。","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刪除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章之一　藐視國會罪","說明":"一、本章刪除。\n\n二、憲法法庭業已於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違憲，本章節僅有此一條文，應一併刪除。","修正":"第五章之一(刪除)"},{"現行":"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4-05-28-修正:17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憲法法庭業已於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違憲，其理由概約為「本條規定之立法目的尚難謂屬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其所採手段亦非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且尚有其他更有效之手段可資運用，均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n\n三、本條條文既已宣告違憲，失其效力，為修補立法院立法粗糙所造成之擴權瑕疵與人身自由之不當限制，自當予以刪除。","修正":"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刪除)"}]}],"first_time":"2025-05-16","last_time":"2025-05-2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47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