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47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2/LCEWA01_110312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2/LCEWA01_110312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7-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及委員王鴻薇等18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538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7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9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宇甄等22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3240000"}],"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王鴻薇","謝龍介","羅廷瑋"],"連署人":["廖先翔","馬文君","羅明才","顏寬恒","涂權吉","丁學忠","李彥秀","魯明哲","陳玉珍","牛煦庭","邱鎮軍","陳永康","邱若華","林思銘","柯志恩"],"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2","laws":["01517"],"mtime":"2025-07-31T15:14:14+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478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478","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謝龍介、羅廷瑋等18人，鑑於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期限將於今（114）年底屆滿，然國內小客車及機車電動化進度緩慢，截至113年7月底止，市售比則分別僅8.79%及9.90%，還不足114年運具電動化目標（市售比電動小客車10%、電動機車20%）。為持續鼓勵國人購買低污染、高效能之電動車輛，支持國內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延長免徵貨物稅政策對提升市場接受度仍具有重要作用，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延長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優惠期限自今年底到119年12月31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n\n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16-12-30-修正:17","說明":"修正第二項，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延長免徵貨物稅期限至民國119年12月31日。","修正":"第十二條之三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1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七英制馬力以下或二百十一．八公制馬力以下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同目之2所定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之小客車，包括馬達最大馬力在二百零八．八英制馬力以上或二百十一．九公制馬力以上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n\n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n\n前項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first_time":"2025-05-16","last_time":"2025-07-31","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47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