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48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2/LCEWA01_110312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2/LCEWA01_110312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冠廷"],"連署人":["陳素月","陳秀寳","徐富癸","郭國文","吳琪銘","沈伯洋","黃捷","郭昱晴","黃秀芳","蔡易餘","張宏陸","李坤城","鍾佳濱","王正旭","許智傑"],"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2","laws":["01139"],"mtime":"2025-05-27T18:17:2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48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481","案由":"本院委員陳冠廷等16人，為保障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參加法定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之健康權益及交通安全，並提供勞雇雙方處理相關工時安排之彈性與依據，爰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雇雙方均有實施及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法定義務。然實務上部分在職訓練常安排於勞工正常工時外進行，導致勞工需於下班後接續參訓，不僅承受額外工時負荷，增加身心疲憊與潛在健康風險，亦可能因趕赴訓練地點而提高交通意外之虞。現行勞動基準法對此情況尚無明確規範，易生勞資爭議，實有檢討之必要。\n二、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法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之立法意旨，並兼顧勞動基準法對勞工勞動條件之基本保障，爰增訂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二。其修正要點如下：\n(一)明定雇主指派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法定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時，應給予前往訓練地點之合理路程時間。\n(二)為提供彈性，增訂雇主得與勞工協商調整訓練當日之工作時間。\n(三)為保障勞工權益，明定經協商調整而未出勤之時段，應視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由雇主照給。\n(四)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合理路程時間計算基準、工時調整方式及相關執行辦法，以利實務運作。\n三、本次修法旨在解決實務困境，提供勞雇雙方明確遵循依據，促進勞工福祉與職場安全，實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明定勞工於工時外參加法定職安在職訓練時，雇主應給予合理路程時間，並得協商調整工時且工資照給。\n\n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執行辦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二　雇主指派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者，為保障勞工健康權益及交通安全，雇主應給予勞工前往訓練地點之合理路程時間。\n\n雇主得與勞工協商，於前項訓練當日調整原定工作時間。經調整而未出勤之時段，視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應由雇主照給。\n\n前二項合理路程時間之計算基準、工作時間調整之方式、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first_time":"2025-05-16","last_time":"2025-05-2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481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