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483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2/LCEWA01_110312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2/LCEWA01_110312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580/114230158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2301580/114230158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1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8-27"],"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1-3-20,15,19,22,23,2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青年基本法草案」、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楚茵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培瑜等17人、委員吳思瑤等47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委員吳沛憶等24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委員郭昱晴等18人、委員林月琴等19人、委員葛如鈞等19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魯明哲等17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柯志恩等19人、委員林俊憲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19人、委員邱若華等18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張嘉郡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27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洪孟楷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17人、委員徐巧芯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邱鎮軍等23人、委員張雅琳等18人、委員張宏陸等21人、委員范雲等24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王正旭等23人分別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311015738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青年基本法草案」案。","billNo":"201110120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40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1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71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598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4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思瑤等4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15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689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21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06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沛憶等24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10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2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青年發展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176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3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28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5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0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83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20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4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55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7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79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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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aw等18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3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48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9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69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70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3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0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8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1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21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4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9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2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正旭等23人「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43380000"}],"議案名稱":"「青年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徐巧芯","牛煦庭","游顥","林沛祥"],"連署人":["許宇甄","王鴻薇","賴士葆","黃仁","傅崐萁","鄭天財Sra Kacaw","張智倫","柯志恩","林倩綺","顏寬恒","林憶君","謝龍介"],"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2","laws":["07107"],"mtime":"2025-08-27T18:20:4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483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483","案由":"本院委員徐巧芯、牛煦庭、游顥、林沛祥等16人，鑒於國際間已制定《世界青年行動綱領》與《2030青年策略》，並多以設立專法或專責機構推動青年政策，我國目前尚缺乏統籌性之青年政策與專責機構，致使青年事務推動分散、資源整合不足。面對高齡化與少子化雙重趨勢挑戰，亟需建立健全機制，以保障青年權益與發展機會，並回應國際對青年議題之關注。為促進青年在經濟、社會、文化及政治等領域之積極參與與全面成長，爰擬具「青年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07","law_name":"青年基本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青年基本法草案","rows":[{"說明":"本法立法目的及宗旨","增訂":"第一條　為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促進青年參與決策、提升青年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建立共存共榮之世代關係，特制定本法。\n\n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說明":"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n\n二、鑑於我國現行法制政策與各國相關法制政策對青年之定義見解分歧，同時考量醫療科技發展迅速、國人平均餘命日漸增長，爰參採青年創業貸款資格，適用對象為年滿十八歲以上至四十五歲以下之人。","增訂":"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四十五歲以下之人。\n\n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等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n\n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說明":"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青年事務專責部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為落實民主精神與保障青年參政權，應重視青年表意並提高其決策參與比例，降低參政門檻。青年為政策利害關係人，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程序，確保政策制定過程公平透明，廣納多方意見，使青年政策更具代表性與實效性。","增訂":"第四條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於制（訂）定青年政策、法規與計畫時，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n\n前項常設機制，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青年代表、團體代表、青年發展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青年政策，其中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說明":"為落實《憲法》與國際公約規範，確保青年享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及公平良好的工作條件，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就業與創業，提升就業品質，並改善整體就業與創業環境。同時，應強化青年職涯發展，協助青年建立永續發展的職涯規劃。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就業力」的推動策略，應強化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創新創業的環境，打造支持青年多元發展的友善條件。","增訂":"第五條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創新創業環境，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說明":"為落實《憲法》及國際公約規範保障之受教育權，政府應確保青年平等受教與學習的機會。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創學力」策略，應提供多元學習管道，激發潛能，培養創新與獨立思考能力，實現教育機會均等與青年全面發展。","增訂":"第六條　政府應致力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n\n政府應積極保障青年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提供良善教育環境。"},{"說明":"為實現《憲法》與國際公約規範保障之適足居住權，政府應積極推動青年居住政策，確保青年能享有安全、和平且具尊嚴的居住環境。依據《住宅法》及相關國際意見，青年應有適宜住宅與良好居住品質，落實居住正義與基本人權。","增訂":"第七條　政府應制（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正義，提供青年適足居住之環境。"},{"說明":"為落實《憲法》與《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保障健康與基本生活水準之精神，並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及相關政策綱領，政府應制定具體措施，確保國民健康權利。尤其針對青年，應推動涵蓋健康資訊、運動休閒環境與社群互動等策略，提升其身心健康與生活品質，保障其全面福祉。","增訂":"第八條　政府應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並制（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說明":"應透過提供健康資訊、營造安全運動休閒空間及促進正向社群互動，全面提升青年健康力與生活品質。","增訂":"第九條　政府應提供青年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說明":"青年是國家發展與創新的關鍵力量，而經濟獨立與生活穩定為其實現自我發展的重要基礎，亦體現《世界人權宣言》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基本生活權利的保障精神。隨著現代生活成本上升，青年面臨更高的經濟壓力，影響其個人發展、健康及婚育等重要人生階段。為協助青年穩定經濟生活，提升其發展機會與生活品質，政府應提供實質支持。基於此精神，針對未滿二十六歲且全年綜合所得未達八十萬元之青年，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減輕其經濟負擔，協助其邁向經濟自主。","增訂":"第十條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n\n年齡未滿二十六歲之青年，其全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者，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說明":"依據《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五條，人人皆有權參與文化生活、欣賞藝術及共享科學成果。我國《文化基本法》亦保障人民文化參與權。文化權不僅關乎青年生活品質，更有助其人格發展與創造力培養。故政府應積極推動並保障青年參與多元文化活動的機會，促進其全面發展。","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說明":"根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全球力」之策略，政府應協助青年拓展國際視野，提升其參與國際事務與多元文化理解的機會。然而，國際交流成本高昂，並非所有青年皆可負擔。為提升其國際參與可近性，政府應提供必要資源，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與在地實踐，增進其國際競爭力與合作能力，強化全球化時代所需技能。","增訂":"第十二條　政府應提供青年參與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之管道，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合作及交流給予協助，提升青年國際事務知能。"},{"說明":"為落實《憲法》及《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所保障之公共參與權，並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公民力」推動策略，政府應積極培育青年公共參與意識，提供多元參與機會與表達意見之管道，使青年能實質參與政策制定，發揮影響力，促進其社會責任感與公民素養。","增訂":"第十三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深化公民教育，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說明":"青年事務涵蓋多個政府層級與部門，須透過協調合作方能有效推動相關政策。為提升推動效率，應明定各級政府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負責青年事務之規劃與執行。並進一步規範該單位首長須具青年身分，以確保政策更貼近青年需求與觀點。","增訂":"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規劃、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n\n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說明":"現行針對青年事務分散於多個部會，致使青年發展署難以有效統籌與跨部會協調。鑒於青年政策日益複雜且具專業性，社會各界亦有設立專責機關之呼聲，行政院應考量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以整合資源、強化政策效能，全面支持青年發展。","增訂":"第十五條　中央政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說明":"為確保青年政策與權益推動具穩定財源，應明定各級政府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並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與有效運用。鑒於青年需求多元且政策推動需長期投入，社會亦普遍支持強化青年資源配置，政府應持續充實相關預算，以落實青年權益保障與發展支持。","增訂":"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經費，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資源，並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青年事務，應優先予以補助。"},{"說明":"設立專屬節日是國家重視特定族群的重要象徵，有助提升社會對青年議題的認識與關注。聯合國已將每年8月12日訂為國際青年日，我國亦應比照設置青年節，藉此深化青年政策推動，並凝聚社會對青年的支持與重視。","增訂":"第十七條　為支持青年並促進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關懷青年、青年發展及青年事務，特訂定八月十二日為全國青年日。"},{"說明":"為確保我國青年政策具有明確施政依據與指導原則，政府應定期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並根據國家發展、社會需求及國際變遷調整策略。每四年應更新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定青年發展計畫，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統合各部門政策。為廣納各界意見，應召開青年國是會議，邀請政府機關、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參與討論，確保政策符合青年需求，並由行政院核定實施。這樣可確保青年政策有持續的關注與改善，並加強青年參與政策制定過程。","增訂":"第十八條　行政院應考量國家青年事務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n\n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n\n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n\n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說明":"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制定每年度的青年政策推動計畫，並規劃當年需辦理的青年事務。各機關需互相協作，提供必要資料，以確保政策推動符合綱領精神。此外，為確保政策執行有效，應制定具體且可實行的年度推動計畫，達成協同推動青年發展的目標。","增訂":"第十九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訂定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規劃每年度應辦理之青年事務。\n\n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擬訂前項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應相互配合提供相關資料。"},{"說明":"為有效協調及推動全國青年事務，行政院應定期召開跨部會的青年事務會報，整合各部門資源，協調青年政策的執行與督導。會報應包括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政府代表，並在制定重大政策、法律或計畫時，進行世代影響分析，確保政策不僅考慮當代青年需求，也對未來世代負責，以達成社會永續發展的目標。","增訂":"第二十條　行政院應定期召開中央青年事務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青年事務，並審議青年政策推動計畫。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會報提出世代影響分析報告。\n\n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中央青年事務主管機關辦理。"},{"說明":"為了更好地了解青年需求並制定相應政策，政府應設立專責的青年發展研究機構，專門針對青年事務進行研究、調查和統計，並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公開資料和研究成果，供政策制定、評估和學術研究使用。政府應依據法規保存和公開這些資料，並確保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相關機構需協助提供必要資料，除非有法律特殊規定，且不得妨礙研究人員的資料索取。所收集的資料應依照相關法規妥善保存和使用。這樣的制度將有助於基於證據和研究推動青年政策的制定，並確保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增訂":"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n\n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說明":"根據「青年議題主流化」的理念，政府應設立專責的青年發展研究機構，每四年進行青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狀況及需求現況的調查、統計和分析，並公布結果。此舉可確保各部會在制定政策時，充分了解青年事務的現況，進而針對性地設計並推動適合的青年政策，提升政策的針對性與有效性。","增訂":"第二十二條　政府所設立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應每四年對青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說明":"為促進青年扎根地方，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該機構將專注於青年培力，鼓勵參與地方事務，並提供跨部會資源整合，建立在地支持系統。透過這些機構，青年可獲得生涯發展、公共參與等方面的支持與服務，進一步推動青年政策的實踐。此舉不僅有助於提升青年的社會責任感，亦促進青年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增訂":"第二十三條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說明":"為保障青年結社自由並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透過制定獎勳、補助和培力計劃等措施，提供資源支持，鼓勵青年實踐結社權利，進一步促進青年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並激發其社會參與與發展潛力。此舉有助於加強青年對公共事務的關注及責任感，並推動青年事務的積極發展。","增訂":"第二十四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推動青年事務，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說明":"本法為青年事務的基本規範，確立青年各項權利的法律依據。施行後，相關法規應根據需要進行相應的制定、修訂或廢止，以確保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與協調性，讓青年權益達到更完善的法律保障。","增訂":"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n\n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青年事務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說明":"明定本法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first_time":"2025-05-16","last_time":"2025-08-2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483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