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54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2/LCEWA01_110312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2/LCEWA01_110312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蔡易餘","張雅琳","徐富癸","陳秀寳","郭昱晴","羅美玲","賴惠員","許智傑","鍾佳濱","黃秀芳","王美惠","黃捷","吳沛憶","林俊憲","王義川","李柏毅","林岱樺"],"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2","laws":["04639"],"mtime":"2025-05-27T18:18:0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545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545","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鑑於「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只規定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以考試定其資格，其他後備軍人僅享有應考年齡酌予放寬等優惠，實不利吸引優秀退役後備軍人投入公職繼續為國服務，爰提出「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國軍中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以考試定其資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係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授權訂定，除係對後備軍人轉任公職予以優待外，實有鼓勵與吸引優秀退役之退役後備軍人投入公職繼續為國服務之意。\n二、但「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只規定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以考試定其資格，其他後備軍人僅享有參考國家考試之應考年齡酌予放寬等優惠。另外，國家考試另有「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可供中校以下退役後備軍人參加，但該考試自1997年到2021年僅舉辦11次，而且錄取名額極少。\n三、爰此，為利吸引優秀的退役中校軍官加入公職服務，特提出「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修正草案，修正國軍中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以考試定其資格。","對照表":[{"law_id":"04639","law_name":"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之一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以考試定其資格；其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考年齡、工作經驗、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格標準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另以考試規則定之。\n\n前項考試得按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錄取任用，並得依應考人軍職官等官階採行不同考試方式。\n\n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並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其轉任簡任低職等職務及先以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九職等任用者，除予合格實授外，其依規定應取得之較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仍予保留。\n\n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按報名轉任機關，由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任用，並僅得於各轉任機關間轉調。但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具有航海（空）、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特殊專長者為限。\n\n隨同業務移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後，三年內得依原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辦理。\n\n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經核定有案者，依原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辦理。","law_content_id":"04639:04639:2002-01-08-修正:6","說明":"一、現行第一項只規定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以考試定其資格，其中後備軍人僅享有應考年齡酌予放寬等優惠，而「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雖可供中校以下退役後備軍人參加，但該考試自1997年到2021年間僅舉辦11次，而且錄取名額極少。為利吸引優秀的退役中校軍官加入公職服務，修正第一項國軍中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以考試定其資格。\n\n二、配合第一項修正，修正第三項規定上校以上軍官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中校軍官則取得薦任官等任用資格。","修正":"第五條之一　國軍中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以考試定其資格；其考試類科、應考資格、應考年齡、工作經驗、考試方式、應試科目、成績計算、及格標準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考試院另以考試規則定之。\n\n前項考試得按轉任機關分別報名、分別錄取任用，並得依應考人軍職官等官階採行不同考試方式。\n\n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上校以上軍官取得簡任官等任用資格，中校軍官取得薦任官等任用資格，並按其軍職官等官階及年資，比敘相當職等及俸級，其轉任簡任低職等職務及先以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九職等任用者，除予合格實授外，其依規定應取得之較高官等、職等任用資格，仍予保留。\n\n第一項考試及格人員，按報名轉任機關，由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中央及直轄市政府役政、軍訓單位任用，並僅得於各轉任機關間轉調。但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以具有航海（空）、造船、輪機、資訊、電子等特殊專長者為限。\n\n隨同業務移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及其所屬機關（構）之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尚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後，三年內得依原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辦理。\n\n本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經核定有案者，依原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辦理。"}]}],"first_time":"2025-05-16","last_time":"2025-05-2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54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