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55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2/LCEWA01_110312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2/LCEWA01_110312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2142/114450214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2142/1144502142_0_2.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502142/114450214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3"},{"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5-29"],"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8-20"],"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6-2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9-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8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分別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1599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61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病人自主權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808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981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病人自主權利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6950000"}],"議案名稱":"「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李柏毅","張宏陸","蘇巧慧"],"連署人":["徐富癸","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王美惠","賴惠員","范雲","王義川","吳思瑤","鍾佳濱","陳俊宇","黃捷","沈伯洋","郭國文","林月琴"],"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2","laws":["02536"],"mtime":"2025-09-05T12:14:23+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55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550","案由":"本院委員李柏毅、張宏陸、蘇巧慧等16人，鑒於本法的立法目的與立法精神均未有意排除配偶之參與，為了避免民法上關於配偶是否為血親之爭議而造成實務適用上的問題，故將配偶概念納入，以達明確，爰擬具「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本條第2項增訂配偶應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對照表":[{"law_id":"02536","law_name":"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n\n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n\n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n\n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n\n意願人、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及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得不參與。\n\n第一項第一款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有事實足認意願人具心智缺陷或非出於自願者，不得為核章證明。\n\n意願人之醫療委任代理人、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及第十條第二項各款之人不得為第一項第二款之見證人。\n\n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其資格、應組成之諮商團隊成員與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36:02536:2015-12-18-制定:9","說明":"一、本條第二項增訂配偶應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n\n二、現行法僅規定二等親內親屬之一人應參與，現行法之文字涉及到民法當中對於「配偶是否為二親等內親屬」的法律爭點。\n\n三、部分民法學者主張配偶不是親屬，因配偶非血親也非姻親關係，此種解釋方式會造成配偶無法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的結果。\n\n四、本法的立法目的與立法精神均未有意排除配偶之參與，為了避免爭議以及適用上的謬誤，故將配偶概念納入。","修正":"第九條　意願人為預立醫療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n\n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並經其於預立醫療決定上核章證明。\n\n二、經公證人公證或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n\n三、經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n\n意願人、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至少一人、醫療委任代理人，應參與前項第一款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經意願人同意之親屬亦得參與。但二親等內之親屬死亡、失蹤或具特殊事由時，不在此限。\n\n第一項第一款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有事實足認意願人具心智缺陷或非出於自願者，不得為核章證明。\n\n意願人之醫療委任代理人、主責照護醫療團隊成員及第十條第二項各款之人不得為第一項第二款之見證人。\n\n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其資格、應組成之諮商團隊成員與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first_time":"2025-05-16","last_time":"2025-09-04","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55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