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55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2/LCEWA01_110312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2/LCEWA01_110312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電信法刪除第六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徐富癸","陳秀寳","黃秀芳","郭昱晴","張雅琳","王美惠","羅美玲","蔡易餘","賴惠員","許智傑","鍾佳濱","黃捷","林岱樺","林俊憲","王義川"],"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2","laws":["02023"],"mtime":"2025-05-27T18:17:5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55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557","案由":"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為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已將沒收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不再為從刑；另依同日修正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本次修正之刑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為配合刑法部分條文及其施行法第十條之三之修正，爰擬具「電信法刪除第六十條條文草案」，刪除沒收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23","law_name":"電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信法刪除第六十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條　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2023:02023:1996-01-16-全文修正:67","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刑法施行法第十條之三第二項規定，刑法修正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該規定立法意旨在於此次刑法既已整體修正沒收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刑法沒收修正之施行日前所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之規定，已無獨立存在之必要；惟經檢視仍應另為特別規定者，依刑法第十一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仍宜定明。\n\n三、依修正後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則現行條文規定，犯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之罪者，其電信器材，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其沒收範圍較刑法為大，惟電信器材本身不具社會危害性，其沒收不應與違禁物為相同之處理，應回歸適用刑法之規定，本條爰予刪除。","修正":"第六十條　（刪除）"}]}],"first_time":"2025-05-16","last_time":"2025-05-2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55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