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67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18"],"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8"},{"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7-31"],"會議代碼":"委員會-11-3-20-1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分別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案。","billNo":"203110153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37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菁徽等16人「貨物稅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30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若華等20人「貨物稅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6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6人「貨物稅條例刪除第八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26620000"}],"議案名稱":"「貨物稅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3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鍾佳濱","陳培瑜"],"連署人":["邱議瑩","林楚茵","黃捷","羅美玲","郭國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沛憶","林俊憲","吳琪銘","王定宇","沈伯洋","李昆澤","陳俊宇","蔡其昌","黃秀芳","許智傑","王正旭","林淑芬","吳秉叡","林岱樺","陳素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5-23","last_time":"2025-07-31","meet_id":"院會-11-3-13","laws":["01517"],"mtime":"2025-12-19T15:18:30+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67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676","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陳培瑜等23人，鑑於我國肥胖、代謝症候群及心血管疾病的上升趨勢明顯。另據調查台灣40歲以下的年輕族群，每天喝一杯含糖飲料的比率接近25%，長期追蹤發現含糖飲料量與心血管疾病死亡風險有很強的連結，同時具有致癌風險。綜上，科學實證已充分指出「糖」對健康的危害，為使國人減少糖份攝取以增進健康，爰擬具「貨物稅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17","law_name":"貨物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貨物稅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n\n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n\n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n\n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n\n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n\n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n\n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law_content_id":"01517:01517:2002-06-20-修正:10","說明":"一、含糖飲料不僅會增加心血管疾病風險，還可能引發一系列健康問題，藉由無添加糖飲料免稅，使國民有購買之意願，進而達到增進國人健康的目的，爰增訂本條第三項。\n\n二、添加糖係指添加經加工糖，本條第一項所列若符合增訂本條第三項之免稅條件，應予以免貨物稅。","修正":"第八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下：\n\n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n\n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n\n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n\n第一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無添加糖飲料免稅；添加糖飲料品依其添加糖量從價徵收之差別稅率及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定之。\n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n\n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n\n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n\n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67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