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685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2/LCEWA01_110312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2/LCEWA01_110312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2","laws":["03616"],"mtime":"2025-05-27T18:18:39+08:00","提案人":["王育敏","游顥","廖偉翔"],"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685號","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游顥、廖偉翔等16人，有鑑於我國少子化問題嚴峻，總生育率持續探底，據國家發展委員會統計，我國2024年出生人數僅13萬4,856人，較2014年21萬383人出生少了三分之一，實為人口結構重大警訊。為鼓勵生育、提升國人生育意願，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產假及生產準備假天數，創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以提升生育意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黃仁","盧縣一","鄭正鈐","葉元之","羅智強","馬文君","廖先翔","鄭天財Sra Kacaw","黃建賓","牛煦庭","邱鎮軍","高金素梅","陳雪生"],"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n\n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21-12-28-修正:20","說明":"一、鑒於我國少子化問題嚴峻及雙薪家庭比例提高，為提高友善受僱者之職場生育環境，擬將產假日數從原先八星期提高至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所提倡之十四週標準。\n\n二、我國受僱勞工之流產產假日數，遠低於公務員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項之標準，爰擬提高受僱者流產假日數。\n\n三、將現有產檢假、陪產假以及陪產檢假等整合為「生產準備假」，除了簡化名詞，避免混淆外，也鼓勵懷孕者與其伴侶共同參與、承擔生產準備的責任。\n\n四、為推廣孕產教育，將接受孕產教育納入可申請生產準備假事由中。","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三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進行產檢或接受孕產教育，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八日。\n\n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配偶分娩或接受孕產教育時，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八日，並依受僱者之申請分次給假。\n\n生產準備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說明":"一、鑒於我國少子化問題嚴峻及雙薪家庭比例提高，為提高友善受僱者之職場生育環境，擬將產假日數從原先八星期提高至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所提倡之十四週標準。\n二、我國受僱勞工之流產產假日數，遠低於公務員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四項之標準，爰擬提高受僱者流產假日數。\n三、將現有產檢假、陪產假以及陪產檢假等整合為「生產準備假」，除了簡化名詞，避免混淆外，也鼓勵懷孕者與其伴侶共同參與、承擔生產準備的責任。\n四、為推廣孕產教育，將接受孕產教育納入可申請生產準備假事由中。","提案編號":"20委11012685","first_time":"2025-05-16","last_time":"2025-05-2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685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