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698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2/LCEWA01_110312_0006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2/LCEWA01_110312_0006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200049/1154200049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54200049/1154200049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會期":"11-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16","2025-05-20"],"會議代碼":"院會-11-3-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6-01-0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20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86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0798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73790000"}],"議案名稱":"「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2","laws":["03106"],"mtime":"2026-01-12T12:15:13+08:00","提案人":["邱議瑩","林楚茵"],"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698號","案由":"本院委員邱議瑩、林楚茵等20人，目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五條對於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土地，僅規定私有土地須由地方主管機關協助「洽購或依法徵收」，未開放「租用」作為取得方式，與現行國營事業土地管理政策（如台糖公司採「以租代售」政策）產生衝突，導致地方政府推動批發市場遷建或興建新設施時，遭遇法令障礙、推動困難。該條文制定於民國73年，迄今已逾40年，隨社會變遷、土地資源日益有限，以及國家推動活化公有資產、促進農產物流現代化之政策需求，實有必要調整法條，賦予地方政府更具彈性之土地取得工具，爰擬具「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陳俊宇","蔡易餘","范雲","蔡其昌","陳冠廷","陳素月","林月琴","張宏陸","李昆澤","蘇巧慧","徐富癸","郭昱晴","林宜瑾","王定宇","李柏毅","羅美玲","許智傑","鍾佳濱"],"對照表":[{"law_id":"03106","law_name":"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或依公告現值讓售；所需用之私有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洽購或依法申請徵收，並得使用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n\n前項用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使用。","law_content_id":"03106:03106:1981-07-24-制定:18","說明":"一、第一項修正文字為增強公有土地之使用彈性，使其取得方式不僅限於出租或讓售，亦得採用如撥用、合作開發等其他適法方式，反映實務操作彈性。\n\n二、第一項新增文字為回應地方政府在取得非公有土地之實際困難，明文增列「租用」選項，以彌補現行條文未開放之缺口。並特別處理具公營色彩但屬私法人（如台糖）之土地，回應實務上僅提供租用、合作機制的狀況，賦予法源依據。\n\n三、第二項新增文字強調修法後的彈性應限定於合法且正當用途，防止空間濫用或偏離政策目的。","修正":"第十五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依公告現值讓售或以其他合作開發方式取得之；所需用私有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洽購、租用或依法申請徵收，並得使用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其屬國營事業機構所有之土地，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以租用、合作開發或以其他合作方式取得之。\n前項用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使用，並應專供農產品批發市場設置及營運使用。"}]}],"說明":"一、本條文制定於民國73年，當時土地政策與市場經營模式迥異於今日，隨著國家政策趨向活化國有資產、鼓勵公私協力，亟需調整法規以反映現代化治理需求。\n二、修正文字增強公有土地之使用彈性，使其取得方式不僅限於出租或讓售，亦得採用如撥用、合作開發等其他適法方式，反映實務操作彈性。並回應地方政府在取得非公有土地之實際困難，明文增列「租用」選項，以彌補現行條文未開放之缺口。\n三、新增文字處理具公營色彩但屬私法人（如台糖）之土地，回應實務上僅提供租用、合作機制的狀況，賦予法源依據。","提案編號":"20委11012698","first_time":"2025-05-16","last_time":"2026-01-09","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698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