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784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魯明哲","黃健豪","游顥","羅廷瑋"],"連署人":["黃仁","張智倫","鄭天財Sra Kacaw","廖偉翔","林國成","盧縣一","洪孟楷","邱鎮軍","邱若華","廖先翔","王育敏","鄭正鈐","陳雪生","牛煦庭"],"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5-23","last_time":"2025-05-27","meet_id":"院會-11-3-13","laws":["03616"],"mtime":"2025-12-19T15:18:49+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784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784","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黃健豪、游顥、羅廷瑋等18人，有鑒近年來國內少子化問題日益嚴峻，如何營造更為友善之育兒環境，已成為人口政策之重要課題。0至6歲為嬰幼兒身心發展之關鍵時期，家庭教養與雙親陪伴對於兒童未來之生涯與人格塑造，具有不可忽視之影響力。惟現行法規對於育嬰留職停薪之適用年齡，恐難符家庭實際需求，影響家長陪伴子女成長之權益。基此，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藉放寬育嬰留停適用年齡，期能提升家庭支持機制，減輕雙親育兒壓力，進而營造更有利於養育下一代的社會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來國內少子化問題日益嚴峻，如何營造更為友善之育兒環境，已成為人口政策之重要課題。0至6歲為嬰幼兒身心發展之關鍵時期，家庭教養與雙親陪伴對於兒童未來之生涯與人格塑造，具有不可忽視之影響力。\n二、現行法規對於育嬰留職停薪之適用年齡僅限3歲以前，恐難符家庭實際需求，影響家長陪伴子女成長之權益。藉放寬育嬰留停適用年齡至六歲，期能提升家庭支持機制，減輕雙親育兒壓力，進而營造更有利於養育下一代的社會環境。","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平等工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六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近年來國內少子化問題日益嚴峻，如何營造更為友善之育兒環境，已成為人口政策之重要課題。0至6歲為嬰幼兒身心發展之關鍵時期，家庭教養與雙親陪伴對於兒童未來之生涯與人格塑造，具有不可忽視之影響力。\n\n二、現行法規對於育嬰留職停薪之適用年齡僅限三歲以前，恐難符家庭實際需求，影響家長陪伴子女成長之權益。藉放寬育嬰留停適用年齡至六歲，期能提升家庭支持機制，減輕雙親育兒壓力，進而營造更有利於養育下一代的社會環境。","修正":"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六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六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n\n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n\n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784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