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80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偉翔","游顥"],"連署人":["黃仁","牛煦庭","丁學忠","王鴻薇","羅智強","黃健豪","盧縣一","林沛祥","許宇甄","王育敏","徐巧芯","林德福","葉元之","邱鎮軍"],"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5-23","last_time":"2025-05-27","meet_id":"院會-11-3-13","laws":["01725"],"mtime":"2025-12-19T15:19:0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80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800","案由":"本院委員廖偉翔、游顥等16人，現行運動選手職涯輔導機制僅針對績優選手，對其他選手退役後之多元職涯需求支援不足，且輔導政策以體育相關職業為主，難以全面覆蓋選手或發展多元專業技能之需求，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成立運動員生涯與職涯輔導中心，以完善退役選手之職涯規劃與輔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目前政府對退役運動員的生涯輔導政策，主要著重於轉任體育教師、教練或裁判等職位，這些職業成為多數退役運動員的首選。然而，由於相關職缺有限，僅少數符合績優運動選手標準者能順利取得這些職位，導致大部分退役運動員在離開競技場後，面臨生涯發展選擇受限的困境。\n二、此外，現行輔導機制尚未完善，對於協助運動員培養多元專業技能、轉換跑道的支援明顯不足，欠缺具體的職涯規劃及技術培訓機制，導致退役運動員在職涯過渡期難以順利融入職場，形成生涯發展的斷層。為使退役運動員具備更廣泛的就業選擇，完善其生涯轉銜機制，政策上應強化多元輔導措施，以提升退役後的專業發展機會。爰增訂第四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替選手建立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協助開拓選手退役後之就業選項。","對照表":[{"law_id":"01725","law_name":"國民體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25:01725:2021-12-28-修正:26","說明":"一、本條增訂第四項。\n\n二、目前政府對退役運動員的生涯輔導政策，主要著重於轉任體育教師、教練或裁判等職位，這些職業成為多數退役運動員的首選。然而，由於相關職缺有限，僅少數符合績優運動選手標準者能順利取得這些職位，導致大部分退役運動員在離開競技場後，面臨生涯發展選擇受限的困境。\n\n三、此外，現行輔導機制尚未完善，對於協助運動員培養多元專業技能、轉換跑道的支援明顯不足，欠缺具體的職涯規劃及技術培訓機制，導致退役運動員在職涯過渡期難以順利融入職場，形成生涯發展的斷層。為使退役運動員具備更廣泛的就業選擇，完善其生涯轉銜機制，政策上應強化多元輔導措施，以提升退役後的專業發展機會。\n\n四、爰增訂第四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替選手建立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協助開拓選手退役後之就業選項。","修正":"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與其有功教練，及對體育運動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團體，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及身心障礙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就業；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n\n曾擔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運動員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協助選手退役後之生涯和規劃輔導；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80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