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82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05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05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先翔"],"連署人":["蘇清泉","邱若華","許宇甄","游顥","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魯明哲","涂權吉","張啓楷","羅明才","萬美玲","林沛祥","徐巧芯","馬文君","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5-23","last_time":"2025-05-27","meet_id":"院會-11-3-13","laws":["04536"],"mtime":"2025-12-19T15:19:36+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82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826","案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7人，有鑑於危險駕駛（如酒駕、毒駕）行為頻傳，造成嚴重人員傷亡與社會不安，現行刑度不足以發揮應有之嚇阻效果，為強化法律制裁與保障用路人安全，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強化對危險駕駛之處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對危險駕駛行為之處罰，刑度偏低，對造成死亡或重傷者之刑期亦未達社會期待，難以發揮嚇阻效果，致使酒駕、毒駕等惡性行為屢禁不止。\n二、為加強對危險駕駛之處罰，爰提高基本刑期，並對累犯者加重處罰，以符比例原則，保障用路人安全。","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n\n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3-12-08-修正:227","說明":"一、將第一項刑度「三年」提高至「五年」；併科罰金「三十萬元」提高至「五十萬元」。\n\n二、將第二項因而致人於死者之刑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二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三百萬元以下」。\n\n三、將第二項致重傷者之刑度「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一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一百五十萬元以下」。\n\n四、將第三項累犯因人於致死者之刑度「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三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五百萬元以下」。\n\n五、將第三項累犯因致重傷者之刑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二百萬元以下」提高至「三百萬元以下」。","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n\n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n\n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n\n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1-05-21-修正:228","說明":"一、將致人重傷而逃逸者之刑度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n二、致人於死而逃逸者之刑度，提高至「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三、第二項未修正。","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而逃逸者，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而逃逸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82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