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82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廖先翔"],"連署人":["蘇清泉","邱若華","許宇甄","游顥","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陳雪生","魯明哲","涂權吉","張啓楷","羅明才","萬美玲","馬文君","林沛祥","徐巧芯","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5-23","last_time":"2025-05-27","meet_id":"院會-11-3-13","laws":["01234"],"mtime":"2025-12-19T15:19:3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82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827","案由":"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7人，有鑑於近來發生多起無正當理由持有未成年性影像之案件，社會輿論要求加重處罰，以有效嚇阻犯罪，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安全，爰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升刑度並增訂累犯加重條款。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對無正當理由持有未成年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惟刑度仍嫌過輕，對於遏止犯罪及保護兒童權益之效果有限，亦難符社會期待。\n二、持有未成年性影像者雖未必直接製作，但其行為助長性剝削市場，對兒童人權構成重大侵害，應以更嚴厲刑罰處理，從源頭切斷犯罪鏈。\n三、為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並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爰建議提高刑罰。","對照表":[{"law_id":"01234","law_nam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law_content_id":"01234:01234:2024-07-12-修正:44","說明":"一、針對無正當理由持有行為，加重至5年以上10年以下，不得易科罰金。\n\n二、新增累犯規定，第二次以上犯者加重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修正":"第三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不得易科罰金。累犯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不得易科罰金。\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n\n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n查獲之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之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82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