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83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0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0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12-03"],"會議代碼":"委員會-11-4-19-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張宏陸"],"連署人":["林宜瑾","郭國文","王美惠","林楚茵","黃捷","林俊憲","陳俊宇","李柏毅","鍾佳濱","黃秀芳","吳秉叡","蔡易餘","蘇巧慧","李坤城","陳亭妃","吳琪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5-23","last_time":"2025-12-03","meet_id":"院會-11-3-13","laws":["03134"],"mtime":"2025-12-15T18:15:35+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830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830","案由":"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7人，鑒於動物在現代人的生活中逐步占有重要地位，重視動物福利不僅為國際趨勢，保護動物、教育對待動物之方式及提供友善環境亦為近代普世價值。惟我國故意虐待動物致死最高僅判兩年徒刑，嚇阻犯罪之力道有限，許多虐待動物者僅需繳交罰鍰或易科罰金，甚至在有限度的刑期後就能逍遙法外，並具有高度再犯可能，為加強本法對虐待動物行為之嚇阻效果，參考英國、美國及日本等國相關立法經驗，展現我國促進動物保護之精神，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相較於英、美、日立法例，我國動保法對虐待動物的處罰較為輕微，尤其對於故意虐待致死的情形，最高僅處以兩年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處罰效果明顯不足。\n二、參考各國刑期規定，英國《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將最高刑期提高至五年，對於虐待動物者施以更重的刑罰；美國《防止虐待動物法案》（Preventing animal cruelty and Torture Act）則明確將故意殺害動物視為聯邦重罪，並對犯罪者處以最高7年刑期；日本《動物愛護管理法》亦將最高刑期提高至五年。再者，就各國罰金規定而言，英國《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取消罰金上限；美國《防止虐待動物法案》（Preventing animal cruelty and Torture Act）亦未明定罰金上限。顯見，適當的提高刑度與罰金不僅能加強對犯罪行為的嚇阻，也能有效提升民眾對動物保護的重視。\n三、參照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故參考外國及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其虐待動物刑度應提高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五十萬元及五百萬元以下。\n四、由於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其形成的構成要件極盡惡行重大，故為有效防止此喪盡天良之行為，移至第二十五條，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使其不得易科罰金，以有效嚇阻對潛在違法者，尤其是針對具有再犯前科、預謀虐殺、或公開社群平台直播虐待過程者。\n五、為促進我國動物保護之精神，爰參考上述英、美、日等國之動物保護相關法規，研議提高本國虐待動物的刑期及罰金，以免施虐者輕易規避法律制裁，以求彰顯社會公允正義。","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4","說明":"一、參考英國、美國及日本等國的立法經驗提高罰則。列舉各國刑期規定，英國《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將最高刑期提高至五年，對於虐待動物者施以更重的刑罰；美國《防止虐待動物法案》（Preventing animal cruelty and Torture Act）則明確將故意殺害動物視為聯邦重罪，並對犯罪者處以最高七年刑期；日本《動物愛護管理法》亦將最高刑期提高至五年。故為有效遏止虐待動物，將虐待動物的刑期提高，避免讓施虐者輕易逃脫責任。\n\n二、就各國罰金規定而言，英國《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取消罰金上限；美國《防止虐待動物法案》（Preventing animal cruelty and Torture Act）亦未明定罰金上限。故本法參照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將併科罰金提高至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n\n三、為回應社會大眾對動物保護的高度期待，並因應近年日益嚴重之惡性虐待動物行為，本次修法特別增列針對情節特別重大、手段殘酷之違法行為加重處罰的條款，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修正":"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n\n前項情形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n有前二項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5","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移列至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酌修文字。","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83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