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846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06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06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3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林宜瑾"],"連署人":["林俊憲","李柏毅","蘇巧慧","吳秉叡","沈伯洋","蔡易餘","陳俊宇","許智傑","林淑芬","林月琴","陳培瑜","吳沛憶","張雅琳","郭昱晴","李坤城","王正旭","陳秀寳","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范雲","王義川","鍾佳濱","王世堅"],"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5-23","last_time":"2025-05-27","meet_id":"院會-11-3-13","laws":["01766"],"mtime":"2025-12-19T15:19:57+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846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846","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3人，為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有關促進婦女保健之意旨，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備置多元之生理用品；有關學校之健康課程，除健康飲食教育外，應考量心理健康教育、運動習慣培養教育，以及成癮物質防治教育等面向，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立法院於2011年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政府機關應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規定事項。而月經貧窮已成為國際上對婦女保障的重要議題，推動月經教育的社團法人全球小紅帽協會調查，有9%的台灣女性曾陷入「月經貧窮」困境。尤其在學生身上，或可能因為經濟能力等因素，致學生負擔沉重。對此，教育部於2023年起實施「友善提供多元生理用品計畫」，在全國各級學校及部屬場館，針對9萬5千名不利處境學生、或未隨身攜帶生理用品而有急需的學生及進入部屬場館民眾，提供多元生理用品，並於校內及部屬場館設置定點提供急需取用。然根據報導，經期照護需求，難單純以「經濟貧窮線」劃分；各縣市發放作業不一，政策宣導上也有限。為使政策法源依據明確，爰於本法增訂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備置多元生理用品，免費提供有需求之學生取用之規定，針對不利處境之學生，應以多管道形式，如電子票券、紙本票券、實物及現金（禮物卡）等方式提供協助。（增訂條文第六條第三項）\n二、除備置多元生理用品外，亦應加強辦理校園中的「月經教育」。學校應針對生理用品協助措施及相關健康知識進行宣導教育，其教育內容並應包含生理常識、月經知識、心理調適、月經貧窮、衛生習慣、汙名破除等項目。（增訂條文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n三、查2013年《學校衛生法》進行部分條文修正，將健康飲食教育（營養教育）入法。然攸關學生健康及衛生者，不單單只有健康飲食相關，心理健康促進與基本知能教育、規律身體活動與運動習慣培養教育，以及成癮物質防治教育，近年來亦應逐漸受到重視，爰移列條文，酌做文字調整，並將前述主題之衛生與健康教育入法，指引各級學校規劃相關教育內容。（修正條文第十六條）\n四、有關教師作為接觸學生第一線，其本身身心輔導能力亦為學校須關注之重點，為力教師具有發現、輔導學生心理健康問題之能力，爰於本法第十七條中，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之規定，加入心理健康之項目。（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n\n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6","說明":"一、近年國內外多項調查研究與報導（例如：民間團體「全球小紅帽協會」之調查等）顯示，部分學生（尤其來自經濟不利、偏鄉或特殊境遇家庭者）確實面臨難以負擔或取得足夠生理用品之困境。此現象不僅影響其生理健康（如因不常更換導致感染風險），更可能因缺乏用品、擔心外漏、或遭受異樣眼光而產生焦慮、自卑感，甚至導致缺課、不願參與體育活動等狀況，實質侵害其平等受教之權利與身心健康。國際上，蘇格蘭於2021年立法（An Act of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to secure the provision throughout Scotland of free period products.），要求各級學校及公共場所免費提供生理用品。顯示提供免費生理用品、消除月經貧窮已成為國際人權與性別平等之重要指標。\n\n二、免費提供生理用品，特別是在校園內應急供應，能有效緩解學生因突發狀況或經濟困難無法即時取得用品的窘境，保障其安心就學。爰於本條增訂第三項。至於所謂「多元生理用品」，應至少包含衛生棉、棉條等不同選項。另針對不利處境之學生，所謂以多管道形式提供協助，包括但不限於電子票券、紙本票券、實物及現金（禮物卡）等方式。\n\n三、社會長期以來對月經的避諱與污名，導致相關知識傳遞不足，甚至充滿迷思。許多學生對自身或他人的生理現象缺乏理解，產生不必要的羞恥感或歧視行為。爰增訂第四項及第五項，要求學校應針對生理用品協助措施及相關健康知識進行宣導教育，其教育內容並應包含生理常識、月經知識、心理調適、月經貧窮、衛生習慣、汙名破除等項目。旨在提升全體學生對月經的正確認識，理解其為正常生理現象，學習互相尊重與同理，並了解相關社會議題，深化性別平等教育與健康促進。","修正":"第六條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n\n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n\n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備置多元生理用品，免費提供有需求之學生取用，並應定期檢查其衛生狀況同時增補之；針對不利處境之學生，應以多管道形式提供協助。\n學校應針對生理用品協助措施及相關健康知識進行宣導教育。\n前項健康知識應包含生理常識、月經知識、心理調適、月經貧窮、衛生習慣、汙名破除等項目。"},{"現行":"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n\n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n\n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n\n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5-12-14-修正:16","說明":"一、現行第四項條文移列至第三項第一款。並酌作文字調整。\n\n二、新增第三項第二款有關心理健康教育之內容。國人對精神疾患或精神官能症多半處於無知，或是對其有污名化的印象。另外，在受教育階段，學生多半因為課業過度的被要求，而忽略情感與心理狀況自我覺察的學習。同時，因數位時代的快速變化，學生可能因網路社群沉迷問題而產生情緒困擾。青少年是自我概念發展、學習壓力管理跟情緒調適的關鍵期，將心理健康教育放入課程，將有助成長與融入社會過程中的壓力調適與收放，、心理不適時學會求助，以及學會對他人的同理。在相關課程應加入自我身心關照與關懷助人的正確方式，同時宣導在義務教育端心輔資源多加使用。認識情緒、尊重同理他人非常重要。同時也要讓學子們理解到，學會求助不是脆弱的表現，反而勇於面對真實的自己。另外，也要將對他人有這樣求助情形時產生的歧視去標籤化。\n\n三、新增第三項第三款有關規律身體活動與運動習慣培養教育之內容。規律的身體活動是兒童與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基石。它有助於強化心肺功能、促進骨骼肌肉發展、維持健康體重、降低罹患肥胖、心血管疾病、第二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風險。並在維持情緒穩定和認知功能都有顯著益處。在發育階段建立身體活動習慣，對一生的生理健康都有深遠影響。在學期間培養對運動的興趣與習慣，更有可能將此習慣延續至成年，形成一種可持續的健康生活方式。\n\n四、新增第三項第四款有關成癮物質防制教育之內容，菸（含電子煙）、酒、非法藥物等成癮物質對發育中的大腦和身體危害極大。它們可能導致器官損傷、精神障礙、意外事故，甚至死亡。青少年時期是大腦發展關鍵期，尤其容易受到物質的負面影響，甚至更容易形成依賴。美國國家藥物濫用研究所（NIDA）其網站和出版物中有大量資料指出，青少年時期使用藥物（包括菸、酒、大麻、非法藥物等）會對大腦發展產生負面影響，特別是影響與學習、記憶、動機、決策和衝動控制相關的腦區。因此，有效的預防教育能減少因物質濫用衍生的醫療負擔、潛在犯罪問題、生產力損失等龐大的社會成本。","修正":"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n\n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n\n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下列主題：\n一、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學校並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n二、心理健康促進與基本知能教育：以學習情緒照護、自我身心關照、壓力管理調適，促進學生心理健康意識。\n三、規律身體活動與運動習慣培養教育：以彰顯對於學生的體能發展、體重管理、心血管健康、骨骼發育乃至於情緒穩定和認知功能之顯著益處。\n四、成癮物質防治教育：促進學生對菸、酒、非法藥物及新興成癮物質之認識並進行濫用防治教育。"},{"現行":"第十七條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n\n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17","說明":"一、據中央社新聞報導，超過半數（54.3%）國中生感受來自未來的壓力，出現情緒困擾的比例是不感受壓力同儕的兩倍以上，並伴隨身心症狀，16.4%學生每週至少一次情緒低落，嚴重影響學習成效與生活品質。然而，現行本法僅規範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並未對授課教師之專業培訓予以具體要求，導致師資在心理健康教育領域的知能不足，難以有效識別與因應學生之心理需求。\n\n二、增訂教師需參與在職進修，以掌握最新衛生與心理健康教學方法，提升課程品質之相關規定，並授權主管機關或學校視需求推薦教師參加相關專業課程，形成系統化、常態化的師資培訓機制。","修正":"第十七條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n\n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心理健康課程進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846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