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847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06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06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833/1144300833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44300833/1144300833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5-06-04"],"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1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5-06-16"],"會議代碼":"委員會-11-3-36-20"},{"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5-07-16"],"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507143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委員邱鎮軍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王鴻薇等21人及委員柯志恩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1013548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48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31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5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72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3300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0336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032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684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790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1012872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王鴻薇","廖偉翔","游顥","謝龍介"],"連署人":["賴士葆","顏寬恒","陳超明","徐欣瑩","呂玉玲","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李彥秀","羅明才","邱鎮軍","陳菁徽","牛煦庭","陳雪生","楊瓊瓔","邱若華","高金素梅","林思銘"],"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5-23","last_time":"2025-06-16","meet_id":"院會-11-3-13","laws":["04536"],"mtime":"2025-12-19T15:19:58+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847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847","案由":"本院委員王鴻薇、廖偉翔、游顥、謝龍介等21人，有鑑於近年我國兒虐問題惡化，兒童受虐人數逐年增加，施虐人數不減反增，亟待強化兒少保護，尤其幼童較無自我保護及求救能力，易遭凌虐甚或因而致死，實有加重刑期，以增嚇阻犯罪之效。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未滿七歲之人，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保障兒少之生命，伸張兒少司法正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凌虐行為係指在肉體上或精神上，對被害人施以持續性難以忍受之非人道待遇，較傷害罪之手段更為殘忍與嚴重，若致幼童於死，更係嚴重侵害兒童基本生存權。\n二、依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公布兒童及少年保護統計，2017年至2023年我國兒少遭嚴重虐待死亡人數累計共達56人；2019年至2023年我國兒少受虐合計人數從11,113人增至12,646人，增幅13.8%，其中未滿6歲受虐人數從2,244人增至2,868人，增幅高達27.8%；2019年至2023年施虐者合計人數從10,192人增至12,129人，增幅高達19%，顯示近年我國兒虐問題惡化，兒童受虐人數逐年增加，施虐人數不減反增，亟需強化兒少保護，實有必要透過加重虐待幼童之刑期，以發揮威嚇之效。\n三、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五項，對未滿七歲之人，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保障兒少之生命，伸張兒少司法正義。","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24-07-16-修正:358","說明":"一、修正第五項。\n\n二、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曾於108年5月10日修法，針對虐童加重刑責，虐童致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109年至112年，仍有幼童遭受嚴重虐待而亡，顯見刑度輕重仍有所欠缺，113年7月再修正增列第五項，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凌虐罪者，加重其刑。\n\n三、有鑑於未滿七歲之幼童因自我保護能力有限，且受虐後往往不善求救或表達所遭受之不當對待，實有透過加重虐待幼童之刑期，以發揮嚇阻犯罪之效。\n\n四、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五項，對未滿七歲之人，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保障兒少之生命，伸張兒少司法正義。","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847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