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870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3/LCEWA01_110313_000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3/LCEWA01_110313_000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會期":"11-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5-23","2025-05-27"],"會議代碼":"院會-11-3-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meet_id":"院會-11-3-13","laws":["01139"],"mtime":"2025-12-19T15:20:11+08:00","first_time":"2025-05-23","last_time":"2025-05-27","提案人":["林德福"],"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870號","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有鑑於網路通訊軟體發達，工作藉由通訊軟體等科技媒介打擾勞工下班後的私人時間，影響勞工家庭生活的情況越來越普遍。雇主、主管利用手機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交辦工作情形愈來愈普遍，造成勞工隨時都需待命回覆上級的指令，變相加班增加勞工過勞風險。根據勞動部調查，約25%勞工下班後曾接獲服務單位以通訊軟體交辦工作。目前，法國、澳洲及西班牙等國，均已針對離線權進行明文規範。為了促進勞工工作與生活的平衡，有必要將離線權概念納入勞動法規，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雇主應尊重勞工離線權，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亦不得有不利之處分，以有效保障勞工權益，減少勞工過勞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連署人":["林沛祥","牛煦庭","楊瓊瓔","邱鎮軍","黃仁","丁學忠","陳玉珍","馬文君","徐欣瑩","林倩綺","林思銘","王育敏","邱若華","呂玉玲","萬美玲","陳永康","魯明哲","蘇清泉","涂權吉","盧縣一"],"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二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46","說明":"一、網路、通訊軟體普及，雖然提升了工作效率，但也模糊了工作與生活的界限，對勞工的身心健康及生活平衡造成挑戰，勞工過勞問題層出不窮，根據勞動部《113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統計結果》，受調查勞工中，近一年曾在下班後接獲服務單位以電話、網路、手機App或Line等通訊方式交辦工作占25.5%。\n\n二、參考勞動部相關對離線權指導，納入本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中，雇主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外，以電話或運用網際網路、網路通訊軟體交辦勞工工作前，應徵得勞工同意。\n\n三、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亦不得有不利之處分。","修正":"第四十二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n\n雇主應尊重勞工離線權，若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外，以電話或運用網際網路、網路通訊軟體交辦勞工工作前，應徵得勞工同意，並避免影響勞工健康福祉，其提供勞務之時間，應受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工時、休息等規定之規範。\n\n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應依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辦理，並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約定工作時間及出勤紀錄記載相關事宜，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n\n勞工有第一項情形者，雇主不得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現行":"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139:01139:2018-01-10-修正:107","說明":"考量離線權屬於新增規定，需要事前宣導，讓雇主與勞工有緩衝時間適應新法規，修訂相關規範，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定之。","修正":"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說明":"一、113年11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吳姓同仁遭到職場霸凌輕生，勞動部調查結果，分署長謝宜容會在凌晨1時或清晨5時對其他主管交辦工作，假日依然，若未在10分鐘內回覆，隔天就會被面談斥責，讓同仁身心壓力極大，嚴重到要赴身心科治療。對此，勞工團體呼籲要修改法令，增訂勞工離線權。\n二、勞動部《113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統計結果》：勞工近一年曾在下班後接獲服務單位以電話、網路、手機App或Line等通訊方式交辦工作占25.5%；接獲交辦且當下即執行工作者占9.5%。\n三、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106年出版《雇主於勞工下班後指揮及交辦工作研究重要績效輯》摘要指出：「隨著資訊科技的進步，智慧行動裝置於工作場域應用已相當普遍，雇主藉由通訊軟體（如電話、Email、簡訊、Line等）於勞工下班後指揮及交付工作，成為勞動關係與勞動政策上的新興問題。民國104年6月首次發生雇主於下班後以通訊軟體交辦工作導致員工過勞死的案例，……鑑於雇主於勞工下班後利用通訊軟體指揮及交辦工作所衍生的勞動問題與狀況，有必要提早規劃相關政策，以保障勞動安全，提升勞動環境。」","提案編號":"20委11012870","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8700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