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202110128710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3/14/LCEWA01_110314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1/03/14/LCEWA01_110314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會期":"11-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5-06-03"],"會議代碼":"院會-11-3-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柯志恩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屆期":11,"會期":3,"first_time":"2025-06-03","last_time":"2025-06-03","meet_id":"院會-11-3-14","laws":["01766"],"mtime":"2025-06-11T15:16:22+08:00","字號":"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12871號","提案編號":"20委11012871","案由":"本院委員柯志恩、羅廷瑋、林沛祥等18人，為完善校園健康課程設置與校園心理健康服務，以預防學生族群心理健康問題、確保校園心輔功能，完善青少年健康之保障，爰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第十六條第四項，增訂「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心理健康教育，以建立學生心理健康之認知、自我身心健康之覺察能力，並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本次修正鑑於學生族群面臨課業、人際網路、網路社群等壓力日益繁重，爰增訂校園開設之健康課程應包括心理健康教育課程，使心理健康知識落實於校園教育，以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之品質。增訂後原第四項遞移至第五項。\n二、修正第十七條第二項，「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心理健康課程進修。」本次修正增訂心理健康課程之進修薦送，為教師提供心理健康知識與專業培訓，俾利教師於教學中視需要加以輔導，以確保學生心理健康之完善。","提案人":["柯志恩","羅廷瑋","林沛祥"],"連署人":["黃建賓","丁學忠","葛如鈞","邱鎮軍","羅智強","楊瓊瓔","翁曉玲","陳永康","張嘉郡","邱若華","陳雪生","馬文君","高金素梅","羅明才","林思銘"],"對照表":[{"law_id":"01766","law_name":"學校衛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n\n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n\n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n\n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15-12-14-修正:16","說明":"一、修正第四項，增訂「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心理健康教育，以建立學生心理健康之認知、自我身心健康之覺察能力，並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n\n二、本次修法鑑於學生族群面臨課業、網路社群等壓力日益繁重，於本法明文之健康相關課程納入心理健康教育課程，以落實校園心理健康教育，俾增進並保障學生之心理健康。\n\n三、增訂後原第四項遞移至第五項。","修正":"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n\n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n\n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n\n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心理健康教育，以建立學生心理健康之認知、自我身心健康之覺察能力，並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n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現行":"第十七條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n\n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law_content_id":"01766:01766:2002-01-16-制定:17","說明":"一、修正第二項，增訂「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心理健康課程進修。」\n\n二、本次修法增訂「心理健康」課程之進修薦送，以確保校園健康課程教師之進修薦送包括心理健康課程，完善校園教師心理健康教育、輔導之知識與能力。","修正":"第十七條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n\n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心理健康課程進修。"}]}],"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202110128710000/details"}